Page 255 - 第七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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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則與類推適用禁止原則。
(3) 行政院於 101 年 6 月 6 日訂頒之「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
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其第 6 條第 2 項之附表中,關於原住
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而得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之種
類,亦包括「其他應予保育」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山羌」、屬「珍貴稀
有」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台灣水鹿」等在內,可見得依法申請許可獵
捕、宰殺、利用之野生動物,並不限於一般類野生動物,保育類野生
動物,亦包含在內。
由此可看出,目前已有較多數法院認為,原住民基於其傳統文化、祭儀,而
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不論是一般類或保育類,均有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21 條之 1 之適用。
2、 目的:為傳統文化、祭儀
司法實務上對於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21 條之 1 所規範之「野生動物」,已有逐
漸放寬之趨勢。現在真正會讓原住民身陷囹圄的,應屬該條文所稱「基於其傳統
文化、祭儀」之要件。
依照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21 條之 1 第 2 項之授權,行政院農委會會銜原民會
於 101 年 6 月 6 日制定「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
物管理辦法」,成為原住民狩獵活動之重要規定。該管理辦法第 6 條附表對於各
原住民族傳統祭儀的名稱、獵捕期間、獵捕方式及獵捕種類都有明確的規範。目
前實務上在原住民獵捕野生動物被訴之案件,都會援引該管理辦法,判斷是否符
合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21 條之 1 之除罪要件。
然而,原住民獵捕野生動物,是否必須完全符合該管理辦法所定之期間、方
式、種類及地區,始能適用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21 條之 1 規定,實務上可能還存
有爭議。
採取較嚴格之認定標準者,例如花蓮高分院 102 年度上訴字第 182 號判決指
出,該管理辦法之附表已將原住民各族「狩獵祭」之期間、獵捕方式、獵捕種類
及實施地區均作標明,不論是基於傳統文化或祭儀而為的狩獵行為,均須按附表
所規定之期間及得獵捕之野生動物種類為限制。
不過,也有較寬鬆認定者:
【射耳同歡案】
103 年度全國布農族射耳祭暨傳統技能競賽期間,有 3 名布農族原住民雖然
沒有參加該射耳祭,也沒有經主辦單位核准狩獵,但為了宴客,在晚上 9 點帶著
自製獵槍到臺東縣卑南鄉知本林道,獵殺了保育類野生動物水鹿 3 隻、山羌 2
隻、棕簑貓 1 隻。
在本案中,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都認為,射耳祭是布農族的重要祭儀,被告
3 人都是布農族獵人,為了家中要宴客並與親友享用才會上山打獵。因此,被告
3 人雖然沒有參加射耳祭,但其打獵的行為與射耳祭文化仍然具有密切關連,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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