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3 - 第七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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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則不符合該規定 ,乃屬當然。
                        若非供狩獵之用,而僅是作為農務時驅趕動物使用,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102 年度上訴字第 168 號判決則認為被告「為驅趕獵捕破壞農作物之山豬而持有
                   其叔叔之自製獵槍,其持有自製獵槍符合因應生活中狩獵活動之目的而持有自製
                   獵槍之情形。」

                        不過在相類似的案例中,同院 101 年度上訴字第 39 號判決即認為,不能僅
                   以持有該自製獵槍者身分屬原住民,且供作生活工具之用,即認已符合槍砲彈藥
                   刀械管制條例第 20 條第 1 項之要件,尚必須符合本於其「文化傳統」所形成之
                   「特殊習慣」,專為其於「生活中從事狩獵、祭典等活動使用」。而該案中之被告

                   雖為太魯閣族原住民,然係以務農為生,因為猴子、山豬會來破壞農作物,為驅
                   趕動物而使用槍枝,花蓮高分院於該判決中即認為不符合該條例第 20 條之除罪
                   要件。可見實務見解尚未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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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實務上有判決認為,若僅係收藏留念 、取得槍枝後從未用於狩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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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是專門販售自製獵槍營利者 ,都還不能算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20 條
                   第 1 項所定之「供作生活工具之用」。
                   3、  空氣槍、十字弓與子彈
                        除了使用填裝火藥之槍枝進行狩獵外,亦有原住民以改造空氣槍進行狩獵,

                   這或許是修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20 條時所未預想到的情況。實務上多認
                   為,「被告改造持有之空氣槍,僅供其獵捕鳥獸之用,此為原住民傳統生活方式
                   之一」,但「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4 條第 4 項第 4 款所規定之槍砲,係將獵
                   槍、空氣槍、魚槍分別列舉,足見三者係分屬不同種類之槍械。而同條例第 20

                   條第 1 項之規定並未將空氣槍一併列入。則原住民未經許可,製造空氣槍,既非
                   屬上開規定之適用範圍,自不得據以主張排除同條例之刑罰非難空氣槍,並非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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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民自製獵槍」,故無上開除罪條文之適用。
                        另十字弓屬於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刀械,但因為不屬於該條例第

                   20 條明文除罪之狩獵工具,故實務上原住民持十字弓狩獵者,法院仍會為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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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
                        至於因使用自製獵槍而持有自製子彈或供槍枝使用之火藥,實務上多認為屬
                   本條例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之「隱藏性」要件,此乃法律條文與法規體系之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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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釋,故亦排除刑罰之適用。 但若是制式子彈,則不合於第 20 條之要件,仍


                   20   最高法院 104 台上 1563 判決。
                   21   臺中高分院 100 上訴 334 判決;高雄高分院 102 上訴 537 判決。
                   22   花蓮高分院 103 上訴 19 判決。
                   23   最高法院 102 台上 4235 判決、103 台上 1521 判決。
                   24   最高法院 102 台上 5203 判決、高雄高分院 104 原上訴 11 判決、花蓮高分院 103 上訴 109 判
                   決。不過,高雄高分院曾有判決認為,「空氣槍」與「獵槍」並非互斥的概念,亦即「獵槍」也
                   可以是「氣體動力式」的,因此將原第一審有罪判決撤銷,改判持有改造空氣槍之被告無罪,因
                   案件未上訴至最高法院而確定。詳見高雄高分院 97 上訴 1967 判決。
                   25   臺東地院 94 東簡 464 判決。
                   26   最高法院 102 台上 5093 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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