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2 - 第七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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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習慣在不同族別間,還是習慣嗎?
布農族家事傳統慣習納入實證法之 案例一:
研究及建議─自兩則家事調解案例 聲請人(阿美族、女性)→相對人(布農族、男性)
觀之 案例二:
聲請人(布農族、女性)→相對人(漢族、男性)
「男性族人於妻子離婚時,向女方請求當初婚禮所送豬隻的花費
『賠償』」是布農的習慣,是否只在布農族人間有適用?上揭二
與談人 案例有一造非布農族人,是否仍有上習慣適用?
湯文章 尤其案例二,花錢的人是漢人,為何要布農族之女方賠錢?
2016年10月30日
「上訴人主張其因被上訴人違反花蓮縣布農族之習俗(註:兩造 「上訴人主張婚約既已解除,被上訴人應返還豬隻12頭及羊1 隻
均為布農族人) ,未於訂婚儀式結束後隨上訴人返家,且於被上 (合計114, 000元)等語。按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無效、
訴人搭載上訴人返回花蓮之途中,被上訴人竟不顧上訴人而自行 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民法第
隨女方家屬離去 ,自屬可歸責於被上訴人之重大事由,其遂當場 979 條之1 定有明文。……經查,上訴人於96年5 月21日因訂定婚
解除婚約云云,……可知布農族固有訂婚儀式結束後,女方需隨 約而贈與被上訴人豬隻10頭、羊 1 隻(金額合計106,000 元)作
男方返家之習俗,然女方家屬可否隨同女方至男方處所, 則依男 為聘禮即訂婚之贈與物乙節 ,已為被上訴人自承在卷,則兩造間
女雙方約定;……上訴人違反訂婚後女方家屬應陪同前往之約定, 之婚約既於96年5 月21日經上訴人為解除之意思表示,依前 揭規
即擅自將被上訴人帶走之證述相符,故本件上訴人違反兩造間有 定,上訴人自得請求被上訴人返還訂婚贈與物。從而 ……請求被
關訂婚後,被上訴人家屬應陪同前往之約定在先,已可認定。則 上訴人返還金額106,000 元等情,即屬有據。」 (臺灣高雄地方
本件上訴人既違約在先,其主張被上訴人竟下車隨女方家屬離去, 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226號,蔡志偉、王皇玉、黃居正編:國內原
為可歸責於被上訴人之重大事由,始當場解除婚約云云,即屬無 住民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一》,頁189以下)
據。從而,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應『賠償』其解約後,因此所
受…損害,亦無所據」
二、習慣的認定,才是重點
布農族的「賠償」僅指豬隻的花費?還是包括 原住民習慣的認定
其他費用? 學者研究─蕃族習慣調查報告、學者論文
有無必要區分婚約的花費,及婚約解除後的賠 耆老口述
償? 書證?人證?鑑定?專家證人?
有無必要區分歸責事由? 有無必要建立一套原住民族訴訟證據認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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