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4 - 第七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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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法定原則?
「過房子」或「螟蛉子」 之收養是否有效?有無繼 繼承法定
承權? 祭祀公業
臺灣高等法院在97年家上易字第39號判決中認為:設立人既
吳煜宗,死後立嗣與祭祀繼承─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台上字 為提供祭祀公業財產之人,且其財產提出後,已與各設立人
第一二六四號民事判決,月旦裁判時報,第6期,2010年 之個人財產相分離而另成獨立之財產,則基於財產所有權人
12月,頁57-62。 得本於自由處分其財產及私法自治之原則,設立人或祭祀公
業派下員全體依創立祭祀公業之宗旨或共同制訂之規約,明
訂原則上以其男系子孫始有派下權,例外規定於女子因其家
無男子可承繼派下權而招贅夫或(及)生下男子或收養男子
等情形,始可以承繼其家之派下權(即房份),而排除民法
繼承編有關遺產繼承規定之適用者,並無違反公共秩序或善
良風俗,亦無違反憲法上權利及基本價值。
釋字第728號
排灣族長嗣繼承(vusam),制度、阿美族長女承制度、泰
雅族守護家族者制度
習慣法律化之重要方法 不同族別習慣的衝突
立法體例上將習慣入法之立法方式,約有四種模式 族群衝突法?
模式一:習慣作為整個民法的法律淵源而存在。例
如:民法第1條。
模式二:習慣作為特別法的補充而存在。例如:民法
第757條。
模式三:在民法典中對國內特有的民間習慣予以規
定。例如:民法物權篇對於典權的規定。
模式四:以特別法的立法模式規定民間習慣。例如:
祭祀公業條例。
謝謝各位聆聽
敬請不吝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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