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8 - 第七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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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因而,近代法學展開對概念法學之批判,其中則有著眼於「法之歷史性、社
會學研究」:強調法規範是從民眾的生活中所生成,而生活當中文化圈的多樣性,
法規範之制定往往因為法系統外之政治、經濟、人的心理等社會因素以及法律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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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於歷史中之多樣性 。爰此,法規範制定時若已充分地考量社會當中主流、非
主流的價值、多元文化的經驗脈絡,立法者制定出完美的法律規範,則裁判者應
當忠實地闡述法條、適用法律;反之,若立法者制定法律時並未有基於充分地考
量非主流的價值、多元文化的經驗脈絡,或者因時代的變遷,法律制定與憲法上
要求之人權保障相悖、或與社會結構脫節時,司法系統之裁判者應有必要將非主
流的價值、多元文化的經驗脈絡納入考量。
二、實證研究的經驗反饋
而非主流所呈現之價值觀背後的經驗脈絡與「實證」一詞關係密切,「經驗」
重視的是透過人們感官與親身力行之知識才是社會得以依賴與實現,而「實證」
(empirical)係基於觀察或實驗所得之事實與證據(含定量與定性之資料證據)
。雖實證研究與法釋義學之差異,向來被認為:相較於傳統法釋義學,「實證主
義」論者係對於真實世界觀察所蒐集而得之資料(如:訪談或問卷所得第一手、
當代資料,不排除歷史資料、二手資料)加以分析、論證,進而完成研究,利用
系統化、科學化之資料收集與分析,加以驗證真為以理解真實情狀,其中研究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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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又大約可分成質性研究、量化研究 。不過,觀察前揭法釋義學發展脈絡,可
悉近代法學中,實證研究和法釋義學並非是截然對立,國內學者已有提及:法釋
義學其實也帶有「經驗面向」之需求,亦即在(1)「認識及描述有效的法律」層
面,不僅是將法律體系視為規範體系,有系統地整理法源依據或者僅是說明法典
規定、司法裁判的彙編,而是將法律體系視為「程序體系」(legal systems as
systems of procedures),即制定、適用、解釋及實施法律過程,第一種方式:將
程序體系當作是說理論證的過程,然後去描述這個過程的參與者(如:立法者或
法官)基於什麼樣的理由或論據去制定、適用、解釋規範;第二種方式:關注程
序體系當中制定、適用、解釋規範的制度性行為(立法、司法、行政行為),並
試圖說明哪些因素會影響這些制度性行為,及特定立法、司法或行政行為產生什
麼的效果影響,基本上是將法律制定與適用視為一連串經驗事件所組成之因果鏈
的一環,主要的理論興趣在於推論出立法、司法或行政行為作成的原因,並觀察
或預測這些行為導致的後果,而制度性行為隻影響及結果,涵括了法律規範(制
定法、行政行為、司法判決)之實效(如:法律規範是否被適用或遵守、被適用
史觀點探究立法者意思的歷史解釋,直至今日德國之「評價法學」繼承利益法學之立場,法官
只有在「唯一正確答案的訴求」,才受到拘束,但從 Larenz 之評價法學相當注重法官對於法律
漏洞填補的角度觀察,評價法學並非是回到法官是涵攝機器的過時論述,而是追求法體系同時
兼顧個案正義。請參照笹倉秀夫,「実定法的原理に関する総合的考察」,第 54 頁、第 57 頁至
、第 58 頁,早稻田大学研究成果報告書,2007 年 5 月;黃舒芃,「變遷社會中的法學方法」,
第 49 頁至第 50 頁,元照,2009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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笹倉秀夫,前註文,第 50、5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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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尚志、林三元、宋皇志,「走出繼受、邁向立論:法學實證研究之發展」,第 9、10 頁,科技
法學評論第 3 卷第 2 期,2006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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