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2 - 第七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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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先後提出十幾次的意見,但是始終未被審查會所採納,因此本席今天再以沉重

                   的心情向各位呼籲,請各位支持本席刪除第 4 條第 1 款中「獵槍、漁槍」之規定…
                   現在國民生活雖然已進入現代化的階段,但是山胞們依然維持其固有的特殊文化
                   與特殊的生活方式。山胞之生活以漁、獵為主,所以漁槍與獵槍是山胞主要的謀
                   生工具,而不是殺人的兇器。這是本席首先希望各位同仁在心理上與觀念上應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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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之正確方向。…」 、「 …山胞約占花蓮人口的四分之一左右,我們應該為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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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過許可,便可使用槍枝,然而問題在於山胞們就是不願意前往登記,否則何以由
                   日據時代至今,山胞仍然不願依照「平地山胞原居住地建築基地清理原則」登記?

                   因為他們認為臺灣的土地原本就是他們的,為什麼還要登記?同樣的,他們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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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獵槍乃是他們日常謀生的工具,為什麼還要登記?這是一個觀念的問題。…」 ;
                   立法委員冷彭:「…獵槍即等於是山胞的鋤頭,如將他們的吃飯工具管制,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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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將如何維生…」 ;立法委員蘇秋鎮:「…刑法第 186 條對於正當理由此點已經
                   規定非常清楚,其目的即是當遇到特殊情形時,可留給法官裁判的餘地,譬如對
                   山胞而言,製造及運輸火藥乃司空見慣的事,不能按照一般情形處理。我們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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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定不能粗率,以免人民有冤無處訴…」 。嗣經立法委員華愛提出增訂槍礮條
                   例草案第 14 條「山胞生活所需獵槍、魚槍等謀生工具,其管理辦法,由臺灣省(市)

                   政府另定之。」之修正動議,理由包含:○ 1 山胞生活環境特殊,自古以來即依獵
                   槍、魚槍、弓箭、長矛、弩、山刀等器械,作為日常生活工具,應予以彈性之保
                   障。○ 2 山胞對於本法所列各種處罰規定,恐難以適應。而本法之施行將影響山胞
                   之基本生計與權益。○ 3 法律之制定應考量其彈性與適應性,不可含糊其詞,避免

                   執法時扞格不入或發生偏差,形成漏洞。○ 4 臺灣省民政廳為台灣山地行政最高之
                   主管機關,是故山胞持用獵、魚槍等謀生工具之管理辦法,應由地方政府訂定,
                   以符實際。○ 5 本案應援例按照山坡地保育條例中之山地保留地案給予山胞以特別
                   之保障,以符情理。○ 6 山胞向奉公守法,人口不多,主管機關若能針對實情訂定

                   管理辦法,有效管制,嚴格執行,其對於有關械彈等使用,當不致發生任何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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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協商後,增訂槍礮條例第 14 條「獵槍、魚槍專供生活習慣特殊國民之生
                   活工具,其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並且無異議三讀通過。職此,
                   在 1983 年之槍礮條例草案審議過程中可以發現,除立法委員林通宏大力阻擋獵

                   槍納入槍礮條例時,曾言及「自古以來,原住民族都是自造刀槍」外,審議過程
                   內政部、立法委員們之發言及通過之槍礮條例第 14 條均未有將「獵槍」限於「自
                   製獵槍」,而是認為因原住民族特殊文化、生活方式,原住民族必需依賴獵槍做
                   為日常生活工具,不應將獵槍納入管制,故透過臨時修正動議增加槍礮條例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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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院公報第 72 卷第 37 期院會紀錄第 2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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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院公報第 72 卷第 37 期院會紀錄第 26 頁至第 2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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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院公報第 72 卷第 37 期院會紀錄第 2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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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院公報第 72 卷第 37 期院會紀錄第 2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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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院公報第 72 卷第 40 期院會紀錄第 2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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