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6 - 第七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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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中,第一審認為:○ 1 可供擊發口徑 0.27 吋建築工業用彈之土造長槍、○ 2 該土
造長槍之外型、結構簡單、材質亦屬粗糙,有氧化、鏽蝕之情,子彈裝填之方式
係將鋼珠用鐵絲(通槍條)從槍管口塞進去,再拉柄、裝底火,再扣板機射擊,
堪認係原住民簡易自製之槍枝、○ 3 被告供稱該槍是用來打獵,與山地原住民族捕
獵之風俗習慣與社會普遍之認知相符,足認被告持有槍枝確係供日常狩獵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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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處被告無罪 ;第二審則認:○ 4 持有土造長槍之目的既係供打獵使用,而打獵
既為原住民生活型態之一,而被告既屬原住民泰雅族,因而秉承泰雅族之傳統文
化習慣,以拾獲持有之長槍獵捕赤面鼯鼠等,亦屬原住民泰雅族之文化傳統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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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檢察官上訴 。而在【孫海橋河床拾獲改造長槍案】中,第一審認為:○ 1「自
製之獵槍」係結構簡易,且性能、殺傷力均較差之具獵槍性質可發射金屬或子彈
具有殺傷力之土造槍枝,有別於槍砲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制式獵槍、○ 2 本
案長槍結構簡單、性能殺傷力較差(僅由金屬擊發機構、木質槍托及土造金屬槍
管組合,長度達 132 公分,攜帶不易;其槍枝彈室僅容單次擊發之彈丸,並以口
徑 0.27 吋打釘槍空包彈作為發射動力,於擊發後逐次裝填子彈,而無法連續射
擊)、○ 3 因應生活中狩獵活動之目的,判處槍砲部分無罪,但認定被告侵占遺失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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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處罰金新臺幣 1 萬元 ;第二審亦肯認第一審審理結果,駁回檢察官上訴 。
所以,同樣是拾獲槍枝之情形,仍有得以適用槍砲條例第 20 條第 1 項豁免條款
之案例,因而【布農族河床拾獲土造長槍狩獵案】無法適用槍砲條例第 20 條第
1 項之原因,應仍是受到修法說明採取「劣等獵槍說」的困境所致。
不過,在修法說明豎立「劣等獵槍說」的困境下,我國實務見解亦有在【魯
凱族舊工寮拾獲土造長槍狩獵案】中,實務見解亦有試圖從考察文獻資料後,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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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釋義方式,提出「自製」原意應等同「非制式」之標準:○「自製」二字應
係用以區分制式或非制式自製獵槍之情形,蓋現行法解釋下之「自製獵槍」即非
僅包括被告申請後獨立完成及報備後協力製造後而持有等情狀始足當之,亦即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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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持有他人獨立完成或協力完成之非制式獵槍,應同為解釋範疇之列、○拾獲之
土造長槍之擊發方式係先將火藥、數顆鋼珠先後從槍口放入槍管內,再將底火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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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槍機上,拉扳機就可以擊發,該土造長槍之外型簡單、結構簡略」 ,判處無
罪;並且在【泰雅族自他人收受土造長槍案】中,實務見解亦對可否適用槍砲條
例第 20 條 1 項,採取寬鬆認定之態度,即考量修法脈絡、原住民族文化及相關
文獻資料後:○ 1 「自製之獵槍」應認凡非屬制式或固定兵工廠生產,而為簡易自
製槍枝即屬之、○ 2 「獵槍」,除其功能上之區別外,尚難以槍枝性能、子彈填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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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地方法院 98 年度訴字第 263 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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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8 年度上訴字第 4114 號判決:「…且原住民對其生活型態,較平地同胞更為根
生,每每無法忘懷,傳統之狩獵文化尤然。又因社會整體發展急遽變遷,原住民族社會型態亦
隨之改變,其專以狩獵為生或以狩獵為主要生活內容者,已極為罕見,而捕獵赤面鼯鼠於原住
民山區並非難以想見,且與其文化傳統所形成之特殊習慣,亦非與常情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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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地方法院 103 年度原訴字第 26 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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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5 年度原上訴字第 1 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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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度上訴字第 2325 號判決;宜蘭地方法院 191 年度訴字第 152 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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