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1 - 第七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P. 301
正如農夫的鋤頭,刀正如文人的筆,故在自衛槍枝管制條例第 2 條中已將獵槍、
魚槍列入管理,本法中不需重覆規定。根據警政署的資料,目前臺灣地區列管的
槍枝,山地獵槍有 2304 枝、魚槍只有 171 支,本席認為是不確實的。以魚槍言,
17
平地山胞都有漁槍,是用來打魚的,而非殺人的凶器…」 、「 …因自衛槍枝管
理條例已將獵槍、漁槍包括,本條例(指槍砲條例)中此二種可否刪除?因獵槍、
18
漁槍是山胞謀生的工具,而非殺人的工具…」 、「 …政府代表說明謂獵槍、漁
槍可改造為殺人凶器,請問到目前為止,有幾人以漁槍、獵槍來殺人?…民意代
表是政府與人民的橋樑,獵槍漁槍也是人民謀生的工具,故請各位委員慎重考慮。」
19 20
;立法委員蘇秋鎮:「…獵槍是山地人生活所需,也不宜列入…」 ,但在多數
21
意見認為應當納入的情況下 該議案仍提交至院會。
而於民國 72 年 4 月 29 日(72)臺內發字第 0042 號【槍礟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草案】立法院內政、司法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槍礟彈藥刀械管制
條例草案」案,立法委員林鈺祥:「…在「槍礟」之中包括獵槍、空氣槍,這些
都是山胞維持生活所必需,至於魚槍則是漁民賴以維持的生活,在本條例中欲加
22
以管制是否有當?值得研究」 、「 …第一款漁槍、獵槍、空氣槍因係生活之工
23
具,且無殺傷力,不宜列入…」 ;立法委員華愛:「…○ 1 山胞生活環境特殊,自
古即依靠獵槍、魚槍、弓、箭、長矛、弩及山刀等生活,我們視之為武器而卻是
他們謀生的工具,一日不可或缺,故我們應該對之加以保障,讓山胞過正常的生
活。○ 2 法律是用來保障善良人民生活的,因此我們在制定時應該慎重考慮,以免
將來執行時發生困擾及偏差,否則善良的人民不但不能受到保障,反而還受到壓
力及桎梏。○ 3 械彈本身並不壞,端視使用者的用心而定。使用得當,可以保障社
會安寧,維持社會秩序;使用不當則會成為凶器,破壞社會治安。山胞雖然自古
即使用武器,但都用在生活所需,並非當成凶器。○ 4 山胞生活所使用的武器,原
來就已有管理辦法。由警察單位執行,並未發生過甚麼問題。而日據時代將山胞
的武器由警察統一管制、運用,亦未發生過什麼問題,再者山胞人口很少,大多
24
奉公守法,故只要有效加以掌握,嚴格管制,就不會有問題。」 ;林通宏委員:
「…自內政部提出本條例以來,本席對於第 4 條第 1 款有關獵槍與漁槍的問題,
17
立法院公報第 72 卷第 52 期委員會紀錄第 165 頁。
18
立法院公報第 72 卷第 52 期委員會紀錄第 170 頁。
19
同前註(13)。
20
同前註(12)。
21
按多數立法者之意見不外乎是為了國家安全、社會秩序、人民生命財產安全而加強槍枝管制
的嚴罰化,但審議過程中也有許多在當時時代背景下奇妙之論點,如立法委員牛踐初:「…本
席認為本法是反統戰的利器,因為今天共匪對臺灣統戰的深入,不是我們想像的…共匪對我
們的統戰如此的積極,而槍礮彈藥刀械共匪直接指揮或策動的行為,因此本法實在太需要…」;
時任內政部長林洋港:「…牛委員並謂本條例之制定不僅是為改善復興基地治安狀況,同時也
為預防共匪統戰之有力工具,本人也深有同感…但對可能發生的問題政府應細心考慮,防微杜
漸…」。請參照立法院公報第 72 卷第 45 期委員會紀錄第 115 頁至第 116 頁、第 112 頁。
22
立法院公報第 72 卷第 37 期院會紀錄第 8 頁。
23
立法院公報第 72 卷第 37 期院會紀錄第 23 頁。
24
立法院公報第 72 卷第 37 期院會紀錄第 10 頁。
2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