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6 - 第七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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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問題意識
我國刑事案件之審理,除需嚴守無罪推定、罪疑唯輕、正當法律程序三大原
則外,如何依據證據,適切地認定事實、適用法律至為重要,尤以無違背經驗法
則、論理法則或無存在判決理由不備、矛盾等違背法令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情形
為重,而司法系統所適用之法規範係存在當代多元文化社會之中,理想的圖像乃
係立法者制定法規範時,審慎考量社會系統中多元文化之經驗脈絡,達成共識後
加以制定,但實際上採取多數決的立法模式,法規範之制定、修改必然帶有多數
主流之價值判斷,勢必與非主流產生衝突。當立法系統自行察覺扞格之處,重新
修法將少數、非主流的經驗、價值觀納入法規範,該少數、非主流之行為在法秩
序中則無違法之虞;但立法系統制定法規範或授權予行政系統制定規則、辦法時,
作為法規範、規則或辦法之基礎背景不明確,或有誤解或欠缺非主流之經驗、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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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觀 ,或未有將非主流價值觀制定成法規範彌補法秩序之缺陷時,司法系統向
來採取法釋義學之解釋論路徑可否解決?或者司法系統對立法系統形成之結構
性困境,有無應對方策導入少數、非主流之經驗、價值觀?誠有進一步研究之必
要。
貳、 法釋義學與實證研究
一、我國法繼受之歷程與法釋義學開展
從其他法域移植一部或全部之法律制度,比較法上向來稱之「繼受」,而我
國所經歷法繼受之歷程,最初可回溯至 1683 年清朝取代鄭氏政權將臺灣納入之
清治時期,以臺灣之漢民族及漢化之平埔族為中心之第一次繼受傳統中國法;
1895 年日清戰爭(甲午戰爭)後,清朝將臺灣、澎湖割讓予日本,日本原將臺灣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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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沒有穿山甲狩獵文化…台灣原住民族各族應該都沒有穿山甲的使用文化或慣習。事實
上,台灣的穿山甲利用傳統是在漢人的社會,我認識的原住民族裡,不曾見過將穿山甲視為日常
狩獵對象的,也不曾看過以穿山甲為「祭品」的傳統祭儀…事實上,台灣的穿山甲利用傳統是在
漢人的社會,漢人傳統將穿山甲視為珍饈、食補的極品之一,而傳統中藥中,穿山甲從鼻頭到尾
尖大概有 20 幾種的藥材,最為大家所熟悉的就是那些覆蓋全身的鱗片了。國際上還有相當大的
穿山甲皮革交易。因此,曾經在 1960 年到 1980 年的中期,台灣淺山地區許多漢人農戶身兼
職業獵人,大量捕捉穿山甲,以滿足國內外各種市場的需求,我甚至看過一位南投的農民因為善
捕穿山甲,賺取外匯有功而受到政府的褒獎。我在 1983-1984 年去訪問他的時候,他家的倉庫裡
還有好幾綑處理過的穿山甲皮革。當時,已經禁止買賣,而穿山甲族群也一度瀕臨危險…既然穿
山甲並不是太魯閣族人祭典儀式中所需要的「祭品」,也不是過程中分享所需的「山肉」,為什麼
還會出現在《野保法》21-1 條的附表中呢? 其實,一直到 2012 年以後,太魯閣族的附表中的
感恩祭才出現穿山甲的需求,這個增列的原因當然需要查明並修正。不過,這也反映出 21-1 條
附表內容正確性低的普遍現象。其實不只太魯閣族,台灣各原住民族的祭儀資訊都有類似的錯
誤百出現象,有的民族甚至嚴重到沒有一個祭儀的內容是正確的地步,如果《野保法》21-1 條
的原住民族特許狩獵是為了尊重文化而立的,我們不得不問,這麼重要的附表,其內容為何會
如此的不尊重文化?……」。請參照裴家騏,「我認識的原住民,沒有穿山甲狩獵文化」,
http://www.matataiwan.com/2016/10/02/pangolin-is-not-indigenous-culture/(最後瀏覽時間:2016
年 10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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