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3 - 第七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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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加拿大有3個原住民土地權利主張的判決,提供了對 Tsilhqot‘in Nation v. British Columbia案
於衡量口述證據的原則和標準
Van der Peet案 當口述歷史被呈現到法庭上到證據時,法庭必須考量這些口
述歷史、故事、傳說、慣習和傳統在原住民社區中被保存的
首席法官Lamer在判決中提出10項要正確瞭解土地權利主張相 方式、在其文化中被賦予權利傳述或傳唱的人、原住民社區
關證據所必須考慮的因素,其中包含了法庭必須考量到原住民
族自身的觀點、必須推敲證據的意涵並認識到提出文字證據的 對於呈現這些歷史、故事、傳說、慣習和傳統的禁忌,被傳
困難性等意見 喚到法庭作證的人等因素,以進一步判斷這些口述歷史的證
Delgamuukw 案 據性
法庭的判決採用了包括口述傳統、與祖先、歷史與傳統領域之
相關表演、歌曲、舞蹈等非文字證據,判定英屬哥倫比亞省
Gitksan及Wet'suwet'en 印地安人的土地權
三、習慣在民法體系的地位 債權自由原則
債權自由 人事保證
物權法定? 合會
親屬法定?
繼承法定?
既然說民法是任意法,為什麼大部分都是強制
規定?
物權法定原則? 親屬法定原則?
最高限額抵押 童養媳
是否成立收養關係?對養家或本家有無繼承權?
讓與擔保 惟按現行民法親屬編施行前台灣地區媳婦仔之收養,以本生家與養家
雙方合意為成立要件,除男女兩家合意外,須將童女送至男家居住,
亦即媳婦仔一經收養即自幼養入養家。且媳婦仔於收養時,其中有頭
期待權(附所有權保留條件之買受人之期待權、 對者(有特定 之婚配對象),惟亦有無頭對者(無特定婚配對象),
復有收養後未與養家男子成婚而為其婚配他人或另招贅者,足認當時
土地使用權人之天然孳息收取權) 媳婦 仔之收養並非僅有與養家男子婚配之目的,應同時包含有收養為
女之目的而成立收養關係。吳培煥係於日據時期將朱許春子抱至 戶內,
違章建築 後申報為次女,顯然具有「以他人子女為自己子女」之意 思,且已得
朱許春子本生父母之同意,已合意成立收養關係,朱許春子僅以戶政
機關無收養之登載及收養書面之留存,即謂不成 立收養云云,尚有未
合(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 2022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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