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3 - 第七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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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加拿大有3個原住民土地權利主張的判決,提供了對                       Tsilhqot‘in Nation v. British Columbia案
                   於衡量口述證據的原則和標準
                   Van der Peet案                                    當口述歷史被呈現到法庭上到證據時,法庭必須考量這些口
                                                                     述歷史、故事、傳說、慣習和傳統在原住民社區中被保存的
                    首席法官Lamer在判決中提出10項要正確瞭解土地權利主張相                  方式、在其文化中被賦予權利傳述或傳唱的人、原住民社區
                     關證據所必須考慮的因素,其中包含了法庭必須考量到原住民
                     族自身的觀點、必須推敲證據的意涵並認識到提出文字證據的                     對於呈現這些歷史、故事、傳說、慣習和傳統的禁忌,被傳
                     困難性等意見                                          喚到法庭作證的人等因素,以進一步判斷這些口述歷史的證
                   Delgamuukw 案                                     據性
                    法庭的判決採用了包括口述傳統、與祖先、歷史與傳統領域之
                     相關表演、歌曲、舞蹈等非文字證據,判定英屬哥倫比亞省
                     Gitksan及Wet'suwet'en 印地安人的土地權










                  三、習慣在民法體系的地位                                    債權自由原則


                   債權自由                                           人事保證
                   物權法定?                                          合會
                   親屬法定?
                   繼承法定?
                   既然說民法是任意法,為什麼大部分都是強制
                   規定?













                  物權法定原則?                                         親屬法定原則?


                   最高限額抵押                                         童養媳
                                                                     是否成立收養關係?對養家或本家有無繼承權?
                   讓與擔保                                             惟按現行民法親屬編施行前台灣地區媳婦仔之收養,以本生家與養家
                                                                     雙方合意為成立要件,除男女兩家合意外,須將童女送至男家居住,
                                                                     亦即媳婦仔一經收養即自幼養入養家。且媳婦仔於收養時,其中有頭
                   期待權(附所有權保留條件之買受人之期待權、                            對者(有特定 之婚配對象),惟亦有無頭對者(無特定婚配對象),
                                                                     復有收養後未與養家男子成婚而為其婚配他人或另招贅者,足認當時
                   土地使用權人之天然孳息收取權)                                   媳婦 仔之收養並非僅有與養家男子婚配之目的,應同時包含有收養為
                                                                     女之目的而成立收養關係。吳培煥係於日據時期將朱許春子抱至 戶內,
                   違章建築                                             後申報為次女,顯然具有「以他人子女為自己子女」之意 思,且已得
                                                                     朱許春子本生父母之同意,已合意成立收養關係,朱許春子僅以戶政
                                                                     機關無收養之登載及收養書面之留存,即謂不成 立收養云云,尚有未
                                                                     合(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 2022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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