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2 - 第七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P. 342
報告。很抱歉,因為我昨天原住民同仁太熱血了,聲音還有點沙啞。那自從 2000
年家事事件法實施之後,那民事庭法官事實上已經跟家事庭案件說掰掰了,所以
有好幾年沒有辦家事庭的案件了,那這個蔡老師這篇報告寫得很好,大概是整體
報告的一部分,我有幾個疑問,第一就是說像剛剛蔡老師最後所點出來的問題,
因為蔡老師這兩個案子,這兩個當事人都不是純粹的布農族,第一個案子他的申
請離婚的女士是阿美族,然後相對的是布農族,那第二個案子申請離婚的是布農
族,相對的是漢人,那我第一個疑問就是說這個傳統慣俗研究報告所講出來的關
於男女雙方婚姻關係離婚,那男方可以向女方請求,因為結婚的時候一些花費,
那命題喔是一些學者研究出來的命題,他這個命題事實上也不是那麼的精準,他
可能涉及到…我等一下會講,那如果說這個命題是這個樣子的話,那我第一個疑
問就是說那這個是應該存在布農族之間呢?還是說布農族只要當事人申請或相
對的地方是布農族的話就適用?那後來蔡老師提出了一個族群衝突法之間的解
決問題,那這個當然可能是一個新的方向,因為現在原來的國際司法的發展是各
屬不同國家之間,不會像美國那種聯邦之間的使用問題,那現在甚至一些新的發
展,包括現在兩岸之間也有人認為可以用這個區域衝突法來解決,那現在像蔡老
師這種建議的話,因為我們這次研討會的主題是部落公法,那現在部落有 734
個…740 多個,那以後族群之間就我知道的,雖然說你是阿美族,你一樣分北阿
美、南阿美,不同的族群因為不同部落的文化還是不一樣的,所以說真的要部落
衝突法,以後部落公法成立之後,那不曉得有幾個部落公法,不曉得要多少個衝
突的法令來解決,那可能不是那麼容易想像說我布農族和阿美族兩個不同族群就
有兩套不同的法令來解決,可能沒有那麼簡單,因為涉及到很多不同地方的規範,
那這是我第一個疑問。
那第二個疑問,我是有找到一個案子,那這個案子兩方面都是布農族,然後
男方和女方訂婚的案子還沒結婚,訂婚完了之後,按照布農族的習俗是訂完婚之
後女方就要跟男方回家,那自己女方的親戚家屬要不要跟著女方一起到男方的家
這個是按照他們的約定,那這個案子女方訂完婚之後,男方就把她抓上車子載走
了,女方家屬就說還沒談好就把她拉下去,女方家屬就把女方拉走了,後來男方
用這個理由來訴請這個解除婚約,那這個案子在蔡志偉老師的那本報告跟黃老師
他們三位那本判決第一冊裡面有提到這個案子,那當然他是想訂婚,後來認為說
依照民法台灣漢族訂的民法說這個是可歸責於,因為他們事先有講好男方應該要
帶女方和家屬同意他們到男方的家裡去,結果男方先違約,所以我們判決可歸責
於男方的事宜,所以就用這個理由認為說解除婚約是男方有錯,所以說不能向女
方要求損害賠償,那這個當然是以漢族的法律來弄進去的,所以我現在第二個疑
問就是像布農族剛剛那個命題這種婚姻離婚之後,男方因為花費可以向女方請求,
這個到底是要有責還是沒責,那當然報告裡面有寫到說依照訪談的紀錄認為說比
較界定在男方是沒有錯,女方比較有錯,那這個我是不確定啦!如果依照我們的
法感來講的話,好像是這樣比較合理,如果男方自己亂搞外遇什麼的話,你要離
婚的時候…我們台灣現在還是有德主義,婦道主義是…所以法院現在還是走婦道
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