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0 - 第七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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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民站在我面前,他拿的槍是什麼槍,他只能接受警政署這個檢定後的殺傷力報
告或是槍枝性能的報告,他只能因應報告去判決有罪無罪,所以我們現在看到的
這些法院判決,他的各式各樣千變萬化什麼都有,那我們看到王光祿這個案件,
王光祿案件他的問題是這把槍很精良,這把槍被告澄清是撿拾到的土造長槍,但
是這個土造長槍他是可以發射自製散彈的,他是可以直接用子彈,那我們可能會
覺得說子彈,其實原住民槍枝是不能用子彈的,他只能用彈丸、用玻璃丸,他用
子彈的話我們認為是違法的,那這個自製獵槍為什麼不能用更精良的槍,甚至我
過去一再提倡說我們允許原住民直接購買軍工廠製作販售的這種制式獵槍,他在
安全的管理上、治安的管理上有這樣的困難嗎?其實對獵人而言,我相信我們講
的人道,你一把很差的槍射出去動物不死,你沒有一槍斃命,你讓動物受傷逃走
慢慢死,這也是一種凌虐動物阿!所以對獵人而言,一槍斃命也是一種對動物的
人道,對獵人本身的安全而言,一把很差的槍你射出去,動物他不死反過來攻擊
你,受傷的動物攻擊力很強,反而造成獵人在狩獵上的安危,所以我們到底允許
獵人持有的槍枝不是只有規格而言,你要考慮到獵人本身的安全,甚至還要考慮
到動物本身的動物權的保護。
那再來我們看一下這個自製獵槍跟制式獵槍到底我們在管理上面有什麼困
難,我們鼓勵原住民自製獵槍,我過去常常說你根本是鼓勵我們大量的原住民自
設軍工廠自己去製造,問題是製造你也沒有教學,我曾經遇過原住民族電台問我
說我們可以自製教學影片教導原住民如何製造符合法律要求的槍,我跟他說你這
個影片出來我們一定法辦,他說這樣的話我們要去哪裡學習?當然原住民之間有
流通的學習自製獵槍的方式,那我們也不允許有很會製作槍枝的人他製作的時候
販售,你不允許這種是最典型的製造和販售,這種社會分工型態,你就允許你自
己製造自己持有,問題是每一個人都是這麼厲害的製造者嗎?這個不太可能。所
以剛剛我們涂法官提到的這個制式獵槍是否完全的禁止,我過去其實一直提倡制
式獵槍,其實藉由槍擊號碼的管理,並非那麼難的管理,所以這個是一個不同的
思考方式。那麼我們再來看野生動物的問題,因為獵人他狩獵除了手上拿的工具
會被當作罪源之外,獵動物的時候射殺錯,動物不是山豬,不是一般類的野生動
物,而不慎射擊到保育類動物,那他也有罪,為什麼呢?因為我們過去一直說保
育類動物原住民不能射,那原住民最喜歡吃的保育類動物包含山羌、山羊還有鹿
肉,所以這一些保育類動物我們今天看到有一些法院他已經慢慢地開放,但也不
是全然的開放,因為過去一直認為只有一般類可以射,保育類不能射,那是來自
於我們人當時立法的附帶決議,那到底我們最近的最高法院有幾則判決,102 年
台上 3541、104 年台上 243 全部都說可以獵保育類動物,那至於當時立法上面沒
有提到保育類動物可以獵是一個立法疏漏,但是立法疏漏也不能被推適用說所以
你就不能獵,但是這個判決他引發出來是不是全然都可以狩獵這個保育類動物也
並非如此喔!因為我們現在在判決中提的全部都是行政院他當時在 101 年 6 月 6
日頒訂的原住民基於傳統文化的祭儀需要然後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
法裡面曾經有附表列出山羌可以獵,台灣水鹿可以獵,山羌跟台灣水鹿牠是保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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