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1 - 第七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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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極義務言,任何國家對系爭民族依據國際法所提出的自決權主張,不應予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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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定及限制,並有義務避免幫助或支援任何違反此規範之行為 。就國家對自決
權之實現,亦負有積極義務。人權事務委員會第 12 號一般意見書提及,「締約國
應採取積極措施,促使民族自決權之實現與尊重。而此積極措施,須與聯合國憲
章及國際法所承擔的義務一致:締約國尤應避免干預其他國家之內政,以免對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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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權之行使造成不利影響。 」因此,締約國在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1 條
之規範下,應對國內民族主張及尋求政治、經濟、社會及文化發展事務的自主性
時,不僅不應予以禁制,尚須注意相關法令及措施不應否定或限制前述主張,國
家更應對系爭民族主張自決時,提供必要之資源及協助。
關於主張自決權的要件,首先應釐清者為其權利主體之定義,即何謂「民
族」(peoples)?關於民族有各種要件及特徵被提出,包括共同的歷史傳統、種族
或民族認同、文化同質性、共同經濟生活及特定最低度的人口數量。但目前並無
普世及固定的標準,聯合國之人權委員會或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Committee 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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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limination of Racial Discrimination),亦無就此提出定義 。但可確定者,係此
權利之性質為集體權,而非個體權,且只有民族得作為本權利的享有者。但應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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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者,得主張自決權之民族,不包括少數族群中的個人 ,保障少數族群中個人
之權利所依據者,係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27 條。而自決權最初係以具政
治性質的自決原則主張,進而被實證法化成為自決權,此過程固然以消除殖民主
義為主要目的,而讓被殖民地之民族透過自決權之主張,而脫離殖民宗主國之統
治管理,最後建立新國家。以去殖民化為主要宗旨的聯合國在設立後,致力於促
進殖民地區去殖民化的目標已經完成,但自決權之重要性並未因此喪失。人權委
員會亦承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之自決權,適用於所有民族,不限於被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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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的民族 。因此聯合國機構對於主張自決權之民族,亦傾向於給予寬鬆、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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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認定,以避免對不同民族產生歧視 。由於原住民族之概念符合本文前述關於
享有自決權主體之「民族」定義,且現今原住民族與其所存在社會中之多數民族
間的關係,無異於過去殖民者與被殖民民族的關係內涵。國際法學界已認為自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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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規範不限於受殖民或受外國人統治之民族 ,故原住民族作為自決權的享有主
體,並無理論上之問題。若將自決權限於受殖民之民族才能享有,無異於否定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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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居正,〈聯合國與人民自決權〉,收錄於陳隆志、陳文賢主編,《聯合國:體制、功能與發展》,
台北,台灣新世紀文教基金會、台灣聯合國研究中心,頁 163 (2008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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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man Rights Committee, General Comment No. 12, 13 March 1984, para. 6.
4 Sarah Joseph, Jenny Schultz and Melissa Castan, 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nd
Rights: Cases, Materials and Commentary, 2 ed. (Oxford: OUP, 2004) p. 142.
5 Rosalyn Higgins, Problems & Process: International Law and How We Use It,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95) p. 124.
6 Concluding Observations of Human Rights Committee on Azerbaijan, adopted on 3 August 1994,
UN doc. CCPR/C/79/Add.38; A/49/40, para. 4.
7 Aureliu Cristescu, The Right to Self-Determination, E/CN.4/Sub.2/404/Rev.1, (New York: United
Nations, 1981), p. 39.
8 Thomas Franck, ‘The Emerging Right to Democratic Governance,’ 86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p. 88(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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