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2 - 第七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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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與人道之關連,並否定自決原則之人權特徵 。而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
(Human Rights Committee)亦認為,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1 條所規定之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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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權,適用於原住民族 。
關於自決權之傳統內涵,目前實務及學術多接受根據本公約第 1 條可分為
外部自決(external self-determination)及內部自決(internal self-determination)。外部
自決係指第 1 條第 1 項前段所指,民族得自由決定其政治地位及其在國際社會之
位置的權利。外部自決可說是自決權最具政治爭議性的部分,因其主張之最終極
結果往往使主張之民族脫離於原本統治國家設立新國家,而使多數國家在擔憂外
部自決主張下會造成國家分裂而多所保留。內部自決權則指,民族在一個國家內
選擇其政治地位或行使有意義政治參與的權利,以及在原本國家內追求政治、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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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社會及文化之發展 。
另外,自決權之具體規範內涵還可由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1 條第 1
項所規定的政治地位之決定、經濟、社會及文化發展之決定四個面向探究。此不
僅是因為自決的這四個面向,彼此間是相互依賴、密切關連。對一個民族而言,
真正且完整的自決,係透過在政治地位、經濟、社會及文化發展,所達到的自主
狀態。由於自決為各項權利實現之先決要件,而且自決權作為兩項國際人權公約
的共同第 1 條規定,意味自決權與兩項人權公約所規定各項權利與自由間關係密
切。因此民族在追求政治地位、經濟、社會及文化之發展,應與兩項人權公約所
規定之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相結合,彼此實現及強化。
就政治地位之自決,如前所述,包括國際上及國內政治地位的自我決定。
就前者而言,包含決定該民族在國際社會之地位、獨立權及決定民族自身在國際
社會之命運;就後者所指之國內政治地位的自決,則包涵民族得在平等權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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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自由選擇並發展其國內政治制度之權利 ,而國家亦應對民族在國內之公民與
政治權利予以保障並促進其實現及尊重。就經濟地位自決之主要內容,公約第 1
條第 2 項前段特別規定:「所有民族得為其自身之目的,自由的處分其自然財富
及資源,並且不損害基於互利原則及國際法所建立之國際經濟合作架構所產生的
任何義務。」在此規定下,民族能夠依其偏好及選擇如何使用、管理及分配其自
然資源及財富,更包括選擇其認為適當的經濟制度進行上述處分行為。但此項前
段,對民族之經濟自決行使給予一限制,即自決過程不應對基於互利原則及國際
經濟法律架構下的任何義務予以損害。此限制對於經濟發展之自決恐帶來顯著之
影響,亦即民族依其選擇的經濟制度進行處分自然資源或財富時,不應損害由諸
如世界貿易組織、國際貨幣基金會及世界銀行所建立國際經濟法律制度所生義務。
然而基於此項後段規定:「民族賴以維生的方式,在任何狀況下都不應被剝奪。」
對於民族為實現經濟發展自決所不應被剝奪維生方式之內涵,從自決權及其他人
9 S. James Anaya, Indigenous Peoples in International Law, 2 ed. (Oxford: OUP, 2004), p. 100.
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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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James Anaya,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and Indigenous Peoples: the Move toward the
Multicultural State,’ 21 Arizona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 p. 50 (2004).
11
Antonio Cassese, International Law (Oxford: OUP, 2001), p. 107; Aureliu Cristescu supra note 7, p.
106.
12
Aureliu Cristescu supra note 7, para. 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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