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6 - 第七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P. 356

知後的同意。」

                   3.  國家擬在原住民族土地存放或丟棄有害物質時,第 29 條規定:「 1.  原住民族
                       有養護及保護環境與其土地或領域及資源生產力之權利。各國應於不歧視之
                       情況下,訂定及執行協助原住民族進行上述養護及保護之計畫。2.  各國應採
                       取有效措施,  確保未事先取得原住民族自由、事先及被告知後的同意前,不
                       得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領地上存放或丟置有害物質。」

                   4.  國家在核准影響原住民族土地或領域及其他資源之開發或利用計畫時,第 32
                       條規定:「1.  原住民族有為發展或利用其土地或領土與其他資源,決定並訂
                       定重點與策略之權利。2.  各國於核准任何影響原住民族土地或領土及其他資

                       源,尤其牽涉發展、利用或開採礦物、水或其他資源之計畫前,應透過原住
                       民族代表機制,為取得原住民族自由及被告知後的同意,以善意與其協商合
                       作。3.  各國應為上述行動提供公正及公平之賠償,並採取適當措施,  減少
                       對有害環境、經濟、社會、文化或精神之影響。」

                        上述規定,對國家與原住民族之諮商程序所應達到的結果,皆明確規定為
                   「獲得原住民族自由、事先及被告知後的同意」。 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所組成的原
                   住民族權利專家機制在其所提出的報告認為,原住民族權利宣言第 3 條反映了公
                   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1 條所揭示的自決權,在此權利下原住民族有權決定其

                   經濟、社會及文化發展,並為自身利益管理其擁有的自然資源,而國家與原住民
                                                                                                  19
                   族諮商,並獲得其自由、事先及被告知同意之責任,為自決權的重要要素。
                       而回到美洲人權公約系統,本公約本文並無直接關於原住民族諮商權之規定。
                   美洲人權保障體系是在個案基於公約第 23 條參政權及第 21 條財產權之保障規範,
                   20
                     透過對原住民族權益的特別考量,參照國際人權制度,如人權事務委員會、聯
                   合國原住民族人權及基本自由情況特別報告員之案件與報告,並參考公民與政治
                   權利國際公約、國際勞工組織第 169 號公約及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之內涵,
                   以革新性解釋詮釋前述公約條文,讓原住民族之土地及資源可能受影響之狀況,

                   使其能參與在相關立法及行政決策過程中,並有權諮商,因而將諮商權之內涵與
                                                21
                   公約權利規範體系相結合。 因此,美洲人權委員會曾在案件中表示:「保障原

                   19
                      Human Rights Council, Final report of the study on indigenous peoples and the right to participate
                      in decision-making, A/HRC/18/42, 17 August 2011, Annex Expert Mechanism advice No. 2 (2011):
                      Indigenous peoples and the right to participate in decision-making, para. 18.
                   20   美洲人權法院在「Mayagna (Sumo) Awas Tingni Community v. Nicaragua」案,對於原住民族之
                      土地被國家授與公司之伐木特許證,認為國家違反在第 25 條所規定之司法保障權及第 21 條
                      的財產權,法院在本案對公約之財產權規定,使用革新性解釋,使此權利包括原住民族部落
                      之共有財產。而這是首次國際人權規範之司法實踐,承認原住民族之集體財產權,並將此對
                      原住民土地及資源權利保障之司法架構,視為美洲國家間之共同基礎。  See Mayagna (Sumo)
                      Awas Tingni Community v. Nicaragua, Merits, Reparations, and Costs, Judgement Inter-Am. Ct.
                      H.R. (ser. C) No. 79, (August 31, 2001), paras 140-145, 148.
                   21   José Parra, ‘The Role of Domestic Courts in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Law: The Constitutional
                      Court of Colombia and Free, Prior and Informed Consent,’ 23 International Journal on Minority
                      and Group Rights, p. 362 (2016). Inter-American 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 Indigenous and
                      Tribal Peoples’ Rights over their Ancestral Lands and Natural Resources: norms and jurisprudence
                      of  the  Inter-American  Human  Rights  System,  OEA/Ser.L/V/II,  Doc.  56/09,  30  December  2009,
                      para. 295.



                                                           350
   351   352   353   354   355   356   357   358   359   360   3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