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0 - 第七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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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土地上,進行開發石油及相關利用行為。然而,此契約之締結既未與聲請方諮
商更未獲得其同意。
在 2000 年間本案與厄瓜多政府簽約的系爭石油探勘公司之法律代表,曾拜
訪撒拉雅庫族並表示願提供六萬美元工作發展基金,及 500 個工作機會給部落男
性,但經部落大會決議拒絕。但當時鄰近地區的其他部落接受此公司的邀約。2002
年 11 月撒拉雅庫農業地區委員會(Rural Parochial Board of Sarayaku)向監察使辦
公室提出申訴,要求系爭公司應尊重其土地,並要求保護該公司的軍隊應立即撤
離。厄瓜多監察使隨及在同月宣布,撒拉雅庫族人在其保護之下,任何人或機構
不應阻礙該族族人在其土地及河川上的自由通行、運行、航行及往來。
由於石油探勘公司在 2002 年 11 月之地震探勘引發族人反彈,及石油公司進
入撒拉雅庫族傳統領域,撒拉雅庫族之喀奇瓦協會宣布緊急狀態,當時部落的正
常經濟、行政及學校活動癱瘓達 4 至 6 個月,族人並組織起來在傳統領域之邊緣
的據點守護。當時這些生活在叢林的族人,糧食供應也被切斷。在 2002 年 10
月至2003年2月間,系爭石油公司在撒拉雅庫族傳統領域內的工作進展了29%,
但在2月 6 日厄瓜多碳氫化合物產業協會宣布該公司遭遇不可抗力並中止地震探
勘工作。前述作業期間於撒拉雅庫族傳統領域內,石油公司至少破壞一項對族人
精神生活具重要意義的聖地遺址。石油公司亦清除了地震帶,建築了 6 個直昇機
停機坪、破壞了洞穴、水資源及部落用水所需的地下河流,並且砍伐了樹木及大
環境、文化及對撒拉雅庫族具生計之價值。系爭公司的石油開發工作所造成的影
響,為數次使撒拉雅庫族部落的傳統文化活動及祭典中止。另外,在 2003 年 2
月及 2004 年 12 月系爭石油公司曾被指稱對部落的領袖、成員及律師進行威脅及
騷擾。
二、相關當事方主張
(一)美洲人權委員會主張
厄瓜多政府在本案中,與石油開發公司締結開發契約前怠於與撒拉雅庫族人
諮詢之行為,違反美洲人權公約第 21 條(財產權)、第 13 條(表意自由)第 22
條(居住及遷徙自由)及第 23 條(參政權)。
厄國政府因怠於遵守其對撒拉雅庫族人之財產權,允許石油開發公司在傳統
領域內埋放炸藥,不僅造成族人生命權之持續威脅,並危及族人的維護及傳播其
文化資產之權利。
厄國政府違反第 5 條關於個人尊嚴及人身自由保障之義務,因為在 2003 年 2
月間族人受到石油公司人員之威脅及騷擾時,厄國警方即便在現場亦怠於保護受
干擾之族人。
厄國政府對於撒拉雅庫族人之諸多訴請,予以無理由之遲延,且對族人受到
暴力及威脅後的訴請,未展開有效調查亦未提供說明,而違反公約第 8 條(公平
審判權)及第 25 條(司法保障權)
(二)撒拉雅庫族代表主張:厄國政府怠於在與系爭石油公司締約前與族人進行
諮商之不做為,侵害了其在公約第 26 條之文化權,因為族人與傳統領域土地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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