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1 - 第七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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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特別關係。
(三)厄瓜多政府抗辯
政府與石油公司簽約時,在本公約下無義務與撒拉雅庫族人先行諮商,而且
當時亦未締結國際勞工組織第 169 號公約。
對於違反居住及遷徙自由之指控,厄國政府認為委員會之證據不足,相反的
政府以提供族人就此權利足夠之保障。
對於族人代表所提違反文化權之指控,政府認為公約第 26 條未被違反,並
且主張文化權為政府的首要考量,且對此權利之保障已發展為重要憲法原則之
一。
對於允許開發行為,構成對族人生命權威脅之主張,厄國政府認為在此狀況
下宣稱政府行為違反生命權是極例外的,石油公司開發活動影響之嚴重程度已達
威脅撒拉雅庫族人生命權所需的最低要求。並且該公司放置爆裂物之措施屬臨時
性,且居民所稱健康受影響之狀況,未由中立的醫學機構提供證明。
對於違反公約第 5 條之指控,厄國政府認為此指控之證據不足證明相關的不
當待遇曾經發生及國家的責任。
對於違反公平審判權及司法保障權之指控,厄國政府主張,由於撒拉雅庫族
人對檢察官欲進入部落進行調查給予阻礙,致調查無法完成,也因此無法對族人
之控訴予以起訴,而法院也無法僅據族人的提告,就對被告做出有罪判決。故被
控國政府認為此權利之違反,係基於可能被害人一造的完全拒絕合作所造成。
三、法院見解
(一)針對關於撒拉雅庫族人部落財產權之諮商權及文化認同權保障
法院認為美洲人權公約第 21 條對財產權之規定,保障了原住民族與其土地,
以及傳統領域中的自然資源與從其中所生出無形要素間的緊密連結。因此,在對
原住民族財產權之保障下,有必要確保財產之實體及文化遺產,並確保其文化認
同、社會結構、經濟制度、習慣、信仰及特殊傳統被國家所尊重、確保及保障。
撒拉雅庫族自其祖先對傳統領域之持有及行使時間悠久不應被質疑,法院並強調
族人與其領域間所維持的深刻文化、非物質及精神之連結,尤其是「有生命的叢
林」與其成員間的密切關係,以不限於僅具生計上意義,更是與其世界觀、文化
及精神認同相結合。
法院確認,基於對撒拉雅庫族繁榮的文化及文化認同權利之尊重,承認原住
民部落、社區及鄉村之自由、事前及被告知的同意權。雖然,形式上厄國未締結
國際勞工組織第 169 號公約,在該公約第 6 條規定了原住民族的事前諮商權,但
許多美洲國家組織成員國已締結此公約,而且厄國已在國內法完全承認此事前諮
商權。此原則已成為國際法之一般法律原則,且構成一習慣性法則,使國家因此
對原住民族負諮商義務。因此,當原住民族之特定利益將受影響時,國家應展開
特別及明確之諮商程序之義務,已為清楚地確立。此程序應尊重每個部落及村莊
的特別諮商制度,使其能被瞭解,亦做為原住民族與其他國家機關、社會或政治
主體及其他利益第三方間的適當及有效關係。另外,石油開發公司在 2002 年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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