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3 - 第七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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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項目之相互關聯性而言,至少應符合在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所規定

                   經濟權利條款之意旨,如第 6 條(工作權)、第 7 條(基本工作條件)及第 8 條(基本
                   勞動權)。
                        由於經濟發展與社會發展,更佳緊密相連、彼此實現,故為實現民族之經
                   濟自決,不能欠缺社會發展之自決。因為社會發展不能沒有經濟發展的基礎,而

                   經濟發展若未能有助於實現社會發展亦將喪失其意義。對於民族社會發展,聯合
                   國大會於 1969 年所通過的「社會進步及發展宣言」已揭示社會發展之重要內涵。
                   對於每一個社會,其發展無疑地必須建立在平等、自由及對人性尊嚴尊重的基礎
                   上,實現公民及政治與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第 1 條、第 2 條),確保人人有工

                   作權及就業之自由與所得的公平分配(第 6、7 條),並持續提升所有社會成員之
                   精神及物質水準。基於經濟發展及社會發展之密切互賴性,為民族在追求經濟發
                   展過程中之重要權利,如工作權、基本工作條件之保障及勞動基本權,與社會保
                   障權、家庭權、適當生活水準之權利、健康權及受教權等社會性人權更應在此二
                   類權利之彼此關聯性下予以尊重、保障及實現。

                        最後應與釐清者,係不應將自決權之行使目的,等同(或限於)去殖民化,而
                   將自決權之主張視為建立獨立國家的權利。自決權之主張結果,雖然可能為在政
                   治上完全的自主地脫離原本殖民政府,在國際社會設立一個新國家。但分離或獨

                   立並非自決權主張之目的,對於自決之理解 James  Crawford  教授則認為應視之
                   為一個過程,而非達成獨立之結果,自決通常在一個國家中藉由公民、政治及社
                                                                                 13
                   會權利享有而實現,當上述權利遭否定時則會引起國際關切 。而英國籍國際法
                   院法官希金斯(Higgins)則認為,自決從未僅意味著獨立而已,其意味民族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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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選擇 。
                        原住民族作為自決權權利主體之理念,經 2007 年聯合國大會所通過的原住
                   民族權利宣言(United Nations Declaration on the Rights of Indigenous Peoples)確認,
                   且內涵被更完整的建構。本宣言之前言提及:「…承認聯合國憲章、經濟、社會

                   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維也納宣言及行動計畫,確認
                   所有民族自決權之根本重要性,在此權利下各民族能自由地決定其政治地位、及
                   追求其經濟、社會及文化發展,並且本宣言不得被援用否定任何民族行使其與國
                   際法一致之自決權。」宣言第 3 條規定:「原住民族擁有自決權。依此權利,他

                   們自由地決定其政治地位及自由地追求其經濟、社會及文化發展。」而第 4 條則
                   就自決權之行使進一步規定:「原住民族行使自決權時,關於其內部及當地事務,
                   以及資助其自主功能的方法及手段,享有自主或自治權(right  to  autonomy  or
                   self-government)。」以及第 43 條規定:「本宣言所承認之原住民族權利,構成世

                   界原住民族生存、尊嚴及福祉的最低標準。」上述條文,具有三項意義。第一、
                   首次將學界及人權實務機構所認同的,原住民族作為自決權享有主體為確認,並
                   確認原住民族之自決權內涵與國際法內涵一致。第二、將原住民族族群發展最重



                   13   James Crawford, The Creation of States in International Law, 2  ed. (Oxford: OUP, 2006) p. 40.
                                                                        nd
                   14
                      Rosalyn Higgins, Problems & Process, (Oxford: OUP, 1994), p. 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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