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4 - 第七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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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制度之一的自治(與自主),與自決權為緊密的結合,即對於自決權所欲追求
的政治地位及經濟、社會及文化發展,需要透過具自主性的自治制度作為方法實
現。第三、宣示自決權與其他的基本自由與人權,係世界原住民族生存尊嚴與福
祉的最低標準,而國家應確實達成。除上述基於國際法關於自決權之規範內涵及
原住民權利宣言對原住民自決權之基礎及架構釐清,國際人權法中原住民人權權
威學者 S. James Anaya 教授進一步強調原住民族自決權之內涵更應強調無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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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完整性、對土地及資源之持有與享用、社會福祉以及自治與自主 。此等內
涵應作為原住民族依自決權主張政治地位、經濟、社會及文化發展時,對國家所
提出主張之具體要點。聯合國大會所通過之決議,本質上雖無拘束力,頂多被視
為軟法之一。但本宣言之內涵,經長期之協商與討論,將許多原本在國際法已具
習慣國際法地位之規範予以成文化,並將許多原本尚有爭議之規範予以釐清,目
前已有一些國內法院將本宣言之內容視為國際人權標準而適用,而美洲人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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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ramaka People v. Suriname」案亦適用本宣言所揭示的人權標準 。
在聯合國系統中,對於國際勞工組織第 169 號公約所規定的原住民族諮商
權,已被認為與自決權互相關連且具拘束力。國際勞工組織第 169 號「關於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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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原住及部落民族公約」 之制訂主要是有鑑於兩項人權公約及其他消除歧
視的國際公約之發展,將國際社會對於原住民族問題之重新認識及調整予以實現
後,對原本 1957 年國際勞工組織第 107 號原住及部落人口公約(Indigenous and
Tribal Populations Convention)之修改。本公約在形式上最主要的改變,係捨棄「原
住人口」(indigenous populations),而改採原住民族此較能彰顯族群主體性之用語。
另外本公約進一步規定,締約國政府有責任在有關民族的參與下發展協調而有系
統的措施,以保護這些民族的權利並尊重其作為一個民族的完整性。此類措施應
確保原住民族成員平等地享受其他國民所應享受之權利與機會;並應在尊重原住
民族社會文化特色、習俗及傳統及其制度時,促進其社會、經濟及文化權利之充
分實現。(第 2 條)本公約還規定締約國在實施本公約規定時,應承認並保護這
些民族的社會、文化、宗教和精神價值與習俗,並應適當考慮作為群體和個人所
面臨問題的性質,並應尊重這些民族的價值準則、習俗和各類制度的完整。(第 5
條)
就國家對原住民族之諮商義務,第 169 號公約第 6 條規定:「 締約國在實施
本公約時應:a. 於考慮可能直接與原住民與部落居民有關之立法與行政措施時,
經由適當程序與原住民及部落居民(尤其經由其代表機構)諮商;b. 訂定辦法使原
住民與部落居民至少能以與其他國民相同之程度在各級民意機關、行政及其他負
責有關原住民族與部落居民政策及方案之機關中自由參與決策;c. 訂定辦法使
原住民與部落居民能充分發展其固有傳統及創造精神,並就適當之個案提供所需
15 S. James Anaya supra note 9, p. 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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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ramaka People v. Suriname, Preliminary Objections, Merits, Reparations, and Cost, Inter-Am. Ct.
H.R. (ser. C) No. 174, paras 131 and 136 (Nov. 28,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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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LO Convention No. 169 Concerning Indigenous and Tribal Peoples in Independent Countries, date
of adoption: June 27, 1989; date of entrance into force: 9 September 1991, 28 ILM 1382,
1384-85(1989); 22 ratifications as of 4 November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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