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9 - 第七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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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法治國家透過立法程序,訂定對於各種犯罪行為之罰則,而法定刑之範圍雖
                   是立法者基於各方考量之後所得出之結論。但是,犯罪行為之個別差異性甚大,
                   社會情狀變化難測,在具體個案的衡酌上,究竟應該如何量定適宜之刑度,仍有

                   待職司審判者,透過「罪刑相當」或「罪罰相當」原則做出判決,國家刑罰權存
                   否與範圍,以及刑事訴訟程序所追求的公平正義,方能具體實現。最高法院 96
                   年度台上字第 7448 號判決即認為:「刑事審判旨在實現刑罰權分配之正義,故事
                   實審法院對於被告之量刑,應符合比例、平等及罪刑相當原則,使輕重得宜,罰

                   當其罪。」另最高法院 105 年度台上字第 984 號判決亦認為:「現代刑罰理論所
                   謂『犯罪應報』,係指理性化以後之法律概念,是基於分配正義原則之作用,對
                   於不法侵害行為,給予等價責任刑罰之意。此即以犯罪人之行為責任為基礎,使
                   『罪責相符、刑與罰相當』之真意。」即便最高法院不斷提出量刑準則供下級審

                   法院參酌,然在「自由裁量」的概念之下,法官裁量之刑罰種類與刑度,是否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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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罪刑相當」原則,實難以外部客觀資料加以審查 。而法院受到責難的原因
                   之一,往往在於量刑結果不符合社會期待。例如:不同的法官對同類型犯罪之量
                   刑,出現差異甚大的刑度時,即可能影響人民對司法的信賴,甚至懷疑司法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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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性與公正性 。
                        監察院曾於民國 98 年 9 月提出調查報告,報告意見指出「詐欺犯罪案件量
                   刑刑度及入監率均有逐年降低之趨勢,實難發揮刑罰應報、嚇阻、隔離與矯正等
                   功能,函請司法院允宜積極謀求改善之道,俾以有效遏阻詐欺犯罪案件蔓延。」

                   復於 100 年再度提出詐欺罪量刑意見認為:「各法院對詐欺罪量刑刑度偏低,實
                   難以遏阻詐欺犯罪案件蔓延,司法院對詐欺犯罪案件應予適度量刑,以符人民之
                   法律感情,並盼行政院修法提高詐欺犯罪刑度,以有效打擊詐欺犯罪,使民眾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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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於被詐騙之恐懼。 」而就監察院所提出之量刑意見,司法院則回應認為:「按法
                   院受理具體之訴訟案件,係由法官依據卷證資料,在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支配下,
                   本於法律之確信獨立審判,而案件量刑之輕重,更屬審判權之核心,本院係司法
                   行政機關,不負責個案審判,也不能影響法院裁判權之行使,基於尊重獨立審判
                   之精神,本不宜為任何具體指示。惟刑事審判之量刑,在於實現刑罰權之分配的

                   正義,故法院對科刑判決之被告量刑,應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使罰當其罪,以契
                   合人民之法律感情,基此,司法院亦將利用各類業務研究會、座談會機會,向法







                   2 蘇俊雄,量刑法理與法制之比較研究,法官協會雜誌第 1 卷第 2 期,頁 36(民國 88 年 12)
                   3 上揭註,頁 27。
                   4 監察院針對詐欺犯罪案件量刑刑度意見,請參見:
                   http://www.cy.gov.tw/Message_Message/21915/%E8%A9%90%E6%AC%BA%E7%8A%AF%E7%B
                   D%AA%E6%A1%88%E4%BB%B6%E9%87%8F%E5%88%91%E5%88%91%E5%BA%A6%E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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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16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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