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49 - 第七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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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人自決自治。
三、 美國印弟安部落成員身分認定的三個時期
如前所述,過去二百多年來,美國政府之印弟安政策,一直處於左右搖擺、不斷
變動的狀態,然而有趣的事是,由於從 18 世紀一直到 19 世紀末,美國政府一直
認為印弟安部落是獨立自主的政治實體(autonomous political entity), 15 因此,
關於誰是印弟安部落成員,美國政府無權過問,只有部落的人可以決定誰是部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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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員,想當然爾,印弟安人也不會是美國公民。
為了推動印弟安政策,美國政府第一次碰觸(插手)印弟安部落成員身分事
務,係於 1887 年 GAA 法案通過後,然而,該次的部落成員調查,係為建立土
地分配名冊,因此,名冊建立過程中,係由部落的人自主登記,美國白人調查員
並不會對成員身分認定做實質審查。(換句話說,部落的人說了算)
美國政府真正插手干預(影響)部落成員身分認定,係從 1934 年開始,主
(1970-1980)。
①IRA 時要分為三個時期:①IRA 時期17(1934-1950); ②部落終止期
(1950-1970); ③自決時期初期
期(1934-1950)。 IRA 時期,美國政府欲透過重建印弟安政府與部落組織,以鼓
勵、強化部落維繫其傳統與文化,並改善印弟安人之生活。其具體作法是,草擬
一聯邦政府版本的部落憲法(又稱:IRA 憲法),並強烈建議印弟安部落依該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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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立部落政府。 後來,總共有一百多個部落採用 IRA 憲法,該憲法中亦規定
了部落成員身分取得條件。原則上,IRA 憲法係以父母雙方註冊原則(two-par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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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rollment rule) 為子女取得部落成員身分的要件,而當無法用父母雙方註冊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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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 ( two-parent enrollment rule)或是居住地原則(residency rule) ,就會採用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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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多寡(blood quantum)來判定該人是否可取得該部落族人身分。
②部落終止期(1950-1970)。自 1945 年開始,美國政府實施終止(消滅)
政策),總共有 109 個印弟安部落喪失其官方地位,當印弟安部落喪失其官方地
位時,其部落也同時喪失其印弟安身分(無法申請任何印弟安人獎補助)。
③自決時期初期(1970-1980)。 1970 年起為印弟安部落的自決期,許多過去
未建立部落政府的印弟安族群,也在此時公布新的部落憲法、成立新的部落政府。
這期間,也有許多成立已久的部落政府,重新修改部落憲法,包括其身分認定的
15 Matthew L.M. Fletcher, American Indian Tribal Law, 228, New York: Aspen Publishers,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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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隨著時間的經過,由於 19 世紀末葉 20 世紀初期,絕大多數的印弟安人事實上已經為美國
政府所控制、管轄,若未賦予印弟安人美國公民身分,使其參與美國政治事務,儼然有違美國憲
法之虞,因此,美國國會終於在 1924 年通過《印弟安公民法》The Indian Citizenship Act of 1924),
(
使美國印弟安人取得美國公民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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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IRA 時期」,係指聯邦政府施行《印弟安重整法》(1934 Indian Reorganization Act)的時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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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用 IRA 憲法的部落,可以獲得大筆的聯邦資金挹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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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父母雙方註冊原則」,係指父或母其中一人為該部落的註冊會員(enrolled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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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居住地原則」,係指以居住地作為為身分認定要件之一。例如,居住地必須要在 A 部落
保留區裡,才能取得 A 部落成員之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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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tthew L.M. Fletcher, American Indian Tribal Law, 221, New York: Aspen Publishers,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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