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4 - 第七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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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相同的,今天我們談這個部落公法人,要實施這個部落公法人,很大一個目
的就是要還我主權,因為我曾經參與過這個 2016 總統大選蔡英文原住民族政治
主張的撰寫,如果這個部落公法人是在原住民族自治架構下,而不是在地方制度
架構下的部落公法人,我想是應該會比較符合最近蔡總統的這個政策主張,也就
是說這個新型態的公法人,是原住民族自治團體公法人,而不是地方自治團體公
法人。而且這個部落照蔡總統的想法是有他一定的行政區劃,有高度的自治權限
跟充裕的自治經費。所以必須兼具族群身分,它的成員,而不是原住民的身分。
雖然是當然有區域的性質,當然同時要兼顧屬人、屬地,功能性質部分,它當然
是部落自治。所以最終的目的是要落實,等於是也是寫在政策主張裡面的,要建
立國家與原住民族準國與國這樣的關係,而不是中央跟地方的關係。我想這個是
非常重要的,所以現在這個原住民族自治法既然已經,列為本會期的優先法案,
我的看法跟高德義教授跟志光處長一樣,是不是完成原住民族自治法之後,當然
我想自治法理面也會有跟部落相關的規費,再去針對這個部落公法人,再去做比
較符合原住民權利的設計,謝謝。
報告人林明昕教授回應:
感謝兩位先進,第一個問題點因為我比較從公法,憲法行政法的角度去探討
這個問題,剛剛第一位先進提到了一些,可能是比較法理學一些概念,我比較沒
有用這個觀點去思考,那能否就是在後續再補充的時候,我再來考慮看看這些有
關的問題,特別是法的位階這些等等。
那再來第二位先進提到的,這個我都贊成,然後我要講的是,我剛提的自治
的概念,我一質強調不要把地方自治限縮在說好像是中央地方這樣,自治一個很
重要的內涵,就是這個內部的民主,這個是很重要的,當然什麼是內部的民主,
怎樣設計,其實是真的是不一樣,那不一樣的情況之下,所以我才會強調,當內
部的民主越普遍性的話,符合國民主權精神的時候,那它可以享有的 power,就
是自治的事項和自治的權這些等等就越強;但是如果它內部的整個全部性的民主
的這種基礎沒那麼夠,那這個的話可能就不適宜有過度的 power,那剛剛這又正
好呼應第一位提到的,我們有社團、財團,第三種類型營造物法人在我們台灣有
一個行政法人法,而事實上現在也有四、五個行政法人的存在,那個的話就是跟
社團法人完全不一樣的設計,也是有人的成分,不是社員、大會等等這種模式,
所以,其實確實也可以考慮到,如果部落公法人的話,不用走這種普遍性的地方
自治類型,也可以往那個方向去走。這也是一個思考。因為那本來就是一個 open
的,就是說你排除社團、排除財團以外的第三種類型,第三種類型想像上空間就
很大。
那再來還有一個自治的概念,當然民族的自治跟這種沒有民族的性質這個自
治,是不大一樣,像地方自治是屬於第二種,但是因為地方自治,我們在地方自
治的發展出來的自治的概念,他很中性,就像我剛剛講的那個樣子,其實很中性,
所以你本來就可以參入一些要素存在。舉例來講,德國創設聯邦國戰後的聯邦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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