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2 - 第七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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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的,因為原住民權到底是不是我們憲法上訂定的基本權利,還是說另外一種
他是集體權的概念,所以說他是另外一種東西,所以也不適合用制度性保障去描
述,新的智性保障去描述,這個都還有討論空間,不過這是一個滿有趣的問題,
只是我在這裡,因為大法官常常在提制度性保障,可是在我看起來都很懷疑,不
知道他講的到底是哪一種。以上謝謝。
報告人高德義副教授回應:
我想關於制度性保障,其實原住民自治在我看來,加拿大的例子是滿值得參
考,他們認為他們自治本來就是他們的固有權,因為他先於國家先於憲法存在。
這是我祖先生活方式,我們不曾方式,所以他們認為他自治的基礎其實是來自於
他們的固有權。所以國家跟他們之間是夥伴的平等關係,那這是他們自治的理論
基礎。實際的制度設計當然是實例。關於這個部落公法人的核定程序,幾個參照
點,大法官的解釋,其實我想核定部落,原民會草案裡面有規定要設立審查委員
會,這裡面是部落代表、地方人員相關機關、專家學者,來共同審查,也不一定
說是行政部門在那邊專擅。至於會不會影響那幾點,我想是不會影響到,連我也
不知道。
參與者 B:
主持人以及現場來賓大家好,我是勞工所畢業,據我所知日治時期有一本書
是台灣水產關係法規,它有施行細則也有罰則,那我的疑問是,台灣在中華民國
政府時期設立的原住民族基本法為什麼會忽略可被確實執行的法律條文,不被找
理由來違法,必須具備這兩項重要元素,雖然法律一旦被公布施行是否被遵行有
很大的人為因素在,謝謝。
主持人王瑞盈處長:
其實您問的問題,除了基本法,因為今天討論的是公法人,所以我們按照基
本法二條之一去制定組織設置辦法出來,那當然在制定的過程,其實我們也開了
六次的跨部會跟四次會裡的會議,還有一些專家學者在裡頭,當然就是在政策的
形成過程,中間也有了十二場次的諮情,當然就是您剛提到的日據時候它有一個
水產的關係,可是就是說時空背景的變化,當然就是說在處理法令的制定過程,
都是必須要被參考的,這一部設置辦法的法規命令,其實比較大的餘地就是跟公
所和村里長之間的其實也有一些,或者是說如何去做一個調和的動作。另外一個
就是說,在實行的過程,我們開的座談會裡面比較大的問題,是被談到的財政的
問題,另外一個是部落的人員,就是公職裡面能不能兼,其實是我們十幾場的座
談會裡面,被部落裡面質疑的一個聲音主要是在這裡。那這個部分會加以最一個
考量,尤其是在財政那塊,因為法令既然訂了,原民會是行政機關就必須按照法
令去做法令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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