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5 - 第七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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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跟邦的關係是國家跟國家的關係,都是英文上 state 的概念,只是一個是

                   federal 的 state 一個是一般的 state,那他後來在設計上,還是得從原來從地方自
                   治發展出來的那一套模式套進來,所以因為這個就是這樣子,想像不出來,還有
                   太多不一樣的性質,所以並不是可以說只要是民主的自治,就絕對不可以思考用
                   地方自治這種模式、制度來做為設計的基礎,我是覺得特別在強調民族這一點是
                   可以的,以上,謝謝。


                   報告人高德義副教授回應人:
                        剛才一個問題是問我零散化的問題,我為什麼說零散化,因為設定部落公法

                   人,設定那麼多的公法人這樣子就把原住民的力量,族群內部就分得那麼多,其
                   實我理想中的自治應該是三個層級,就是鄉、族、泛原住民。這樣子的自治體就
                   比較整合性,而不會零散化,力量就大,整合性越強,對政府的談判能力也就越
                   高,就可以爭取到更多,然後可以有的保障更多,我所謂的零散化就是這個意思,
                   化整為零就是這個意思。


                   主持人王瑞盈處長:
                        有關自治、自決、自主三個名詞,其實核心的價值都是主題性的呈現,納在

                   主體性來講其實就是一個族群行動的自由。一個族群文化的集體共同記憶,以及
                   集體的共同決定,所以其實歸結到後頭就是基本法第四條的自治之路,其實就是
                   這樣,不管是自主、自決其實最後都是走上自治之路,最後伊凡委員提到的是不
                   是完成自治法之後再來處理公法人的問題,這其實是一個政策的構思方面,會納
                   入裡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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