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0 - 第七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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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地方來處理,但是我最近在看,中央機關組織調整的時候,高委員在這邊,中
央機關組織在調整的時候,我發現有兩個問題。
第一個問題是中央機關只有想到要怎麼調整、怎麼調整。地方政府的首長只
想到財政收支怎麼劃分。可是我有時候在想,台東縣境內中央有八個分派機關,
這八個林務局、東管處那些,那不是交給縣政府來處理嗎?為什麼要中央來,這
表示什麼?中央集權的概念還是滿深的,滿深的。地方想的都是錢而不是我們的
權限應該要怎麼樣,這個都是我們在討論的時候應該要思考的。那原住民的期待
根本沒有辦法透過部落來承擔那麼多,接下來我們要想的是直接自治,我覺得高
德義講得很有道理,就是直接自治,那麼個自治法,剛剛我想到,你們部落公法
人只做中央委辦事項,只做公權力以外的事項,其實滿奇怪的,它是個公法人怎
麼只做公法人權力以外的,我知道,你們想到的是會有一個自治政府,所以部落
公法人大概就限制在這個地方。我相信你們想的是這個,既然想的是這個,而目
前部落公法人問題重重的話,那我們乾脆就直接自治,這是比較要緊啦。我在台
東工作了十年,中間我當了一年半的成功鎮代理鎮長。我舉成功鎮的部落來供你
們參考,部落現在是什麼樣子。那邊有 14 個部落,有兩千人的部落,也有一百
人以下的部落。阿美族部落有的因為教會的關係,從 1950 年基督教、真耶穌教、
天主教一進去,因為教會的關係,只有 3 個部落有年齡組織,其他 11 個部落完
全沒有年齡組織,為什麼?你們可以用一個標準來觀察,海岸線的部落,只要那
個部落天主教比較強的時候,那個部落就會有年齡組織。只要有真耶穌教、長老
會,年齡組織就會比較弱,所我們部落形成這個樣子。
第二個,人口結構,就是老人、就是小孩,還有軍公教人員,還有失業的年
輕人。現在隔代教養少了,但是結構是這樣的。人事結構是這樣子的,那你現在
部落公法人的構成員,是這個樣子。但是這個草案裡面有提到,還要做一般公共
事務,還要做預算,還要做一些財政管理,其實根本承擔不了。所以我會覺得,
公法人自治草案條例,要怎麼做可以再想一想。更高的,原住民自治的事情,直
接想,因為我會覺得,林教授也在這邊,我會覺得原住民自治應該,不管它是憲
法制度性保障也好,或者是憲法委託要立法機關制定,它都是可行的,問題在於
我們在現在的社會結構裡面,在現在的法治上怎麼去做調整,怎麼做適當的運用,
怎麼制定才是我們應該真正要思考,我的報告到這裡。
主持人王瑞盈處長:
謝謝顏處長的分享,接下來我們就開放讓各位來做討論,要麻煩各位在發言
之前先把,為便於工作人員的紀錄,把名字稍微講一下,比較方便記錄,謝謝。
參與者 A:
我有問題就教於報告人,剛剛顏處長有講到一個問題就是,這是我們制度性
保障的問題,我想要就教報告人的就是說,因為大法官在釋憲上實務來講,就制
度性保障的部份的話,提到的是大學自治,還有我們地方自治的保障。那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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