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8 - 第七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P. 68

到的,部落公法人都要有所謂的部落會議。部落會議我們知道法人其實不過是我

                   們一般所謂的公法人、私法人,法人自治這是一個大家具有的概念。但是自治形
                   式如何來行使,我想我們地方自治團體他非常清楚的部分就是強調一定要成為一
                   組要素。那剛剛林老師民主要素是一個非常核心的,但是部落是不是一定是要民
                   主,他固然是可以有一個部落會議,但是部落的形成,我們都知道部落的組織,

                   我不清楚我們原住民委員會這邊,部落的形成既然是傳統文化,那頭目制的一定
                   要具血緣或怎麼樣,這個跟我們地方自治團體的概念就完全不一樣。其實部落有
                   很多不同形式的組成,固然可以自主去處理內部事務。但是內部是不是一定要民
                   主化,這是一個我們必須要去思考的一個差異性。

                        另外一個問題就是說,從自治的角度去看的時候,他可以自主去處理內部的
                   事務,重點是在於說我們要給部落公法人處理到那些事務?我想今天我們整天的
                   議題裡面,包括部落公法人將來的職權要做什麼,其實我們都要在研討,但是我
                   一直覺得要變成是一個地方自治團體,他要跟一般性的公法人,所謂剛剛林老師

                   也點出來了,一個是屬於單純的功能性的單一職責的,像農田水利會這樣的公法
                   人;還是一個所謂的普遍性、一般性業務的公法人,這是我們最大的一個考慮,
                   到底我們要給部落公法人做的,所謂的公共事務管到什麼程度,如果包括整個區
                   域的鋪路造橋,整個區域的生活管制,不管是居住在這個區域的原漢的生活條件,

                   通通在規範,那當然可以變成一個地方自治團體。如果我們今天還是鎖定在只管
                   原住民族的這一塊的時候,他要變成地方自治團體,是有他的一個難度的。第二
                   個部分,剛剛我提到管轄的區域來分析,剛剛其實我們組織提到,我們現行核定
                   的部落有七百多個,顯然如果以這樣的一個數字來講,變成地方自治團體的型態,

                   他決定會產生各自為政的情況。假設我今天在我部落裡面的事務我自己解決,那
                   另外一個部落的事務,另外一個部落解決。那整體區域的事務誰來處理,這個就
                   出現一個整個區域合作的一個爭議,包括爭端的解決、包括我們講個界線的劃清
                   等等。他的的確確會有一個難題在上面。當然我也認同,如果一個部落的公法人,

                   他大到像一個剛剛提到的一千多人,當然在國外其實一千多人的自治團體是有存
                   在的,但是在我們國家來講,他有一個行政的考量。如果我們假設上萬人這樣的
                   一個自治團體,上萬人的這樣一個部落,那這個部落管到類似一個鄉鎮這麼大的
                   時候,基本上,部落公法人在這個裡面兼具有所謂的區域性的一個功能,跟所謂

                   的原來民族性的功能的時候,比如說達悟這邊,如果發展到這種程度,我們又是
                   一個區公所、鄉公所又是一個公法人。
                        最後,我要談到的是說,公法人跟地方自治團體的差異,當然就是說公法人
                   成員的問題。地方自治團體的成員,當然大家提到,公法人的成員是不太申請,

                   只要是公法人規範的條訂,你當然變成法人。我們對地方自治的成員,法律規定
                   得很清楚,只要居住在台北市這個行政區,所有設籍在台北市行政區所有的人,
                   不管你喜不喜歡台北市你就是台北市民。可是部落公法人基本上他有一個先決條
                   件是,你居住在這個地區而且你要是原住民,才是所謂部落公法人的成員,這個

                   屬性就跟我們地方自治團體有很大的差異。所以說要不要把部落公法人的職能擴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