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8 - 第七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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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的,部落公法人都要有所謂的部落會議。部落會議我們知道法人其實不過是我
們一般所謂的公法人、私法人,法人自治這是一個大家具有的概念。但是自治形
式如何來行使,我想我們地方自治團體他非常清楚的部分就是強調一定要成為一
組要素。那剛剛林老師民主要素是一個非常核心的,但是部落是不是一定是要民
主,他固然是可以有一個部落會議,但是部落的形成,我們都知道部落的組織,
我不清楚我們原住民委員會這邊,部落的形成既然是傳統文化,那頭目制的一定
要具血緣或怎麼樣,這個跟我們地方自治團體的概念就完全不一樣。其實部落有
很多不同形式的組成,固然可以自主去處理內部事務。但是內部是不是一定要民
主化,這是一個我們必須要去思考的一個差異性。
另外一個問題就是說,從自治的角度去看的時候,他可以自主去處理內部的
事務,重點是在於說我們要給部落公法人處理到那些事務?我想今天我們整天的
議題裡面,包括部落公法人將來的職權要做什麼,其實我們都要在研討,但是我
一直覺得要變成是一個地方自治團體,他要跟一般性的公法人,所謂剛剛林老師
也點出來了,一個是屬於單純的功能性的單一職責的,像農田水利會這樣的公法
人;還是一個所謂的普遍性、一般性業務的公法人,這是我們最大的一個考慮,
到底我們要給部落公法人做的,所謂的公共事務管到什麼程度,如果包括整個區
域的鋪路造橋,整個區域的生活管制,不管是居住在這個區域的原漢的生活條件,
通通在規範,那當然可以變成一個地方自治團體。如果我們今天還是鎖定在只管
原住民族的這一塊的時候,他要變成地方自治團體,是有他的一個難度的。第二
個部分,剛剛我提到管轄的區域來分析,剛剛其實我們組織提到,我們現行核定
的部落有七百多個,顯然如果以這樣的一個數字來講,變成地方自治團體的型態,
他決定會產生各自為政的情況。假設我今天在我部落裡面的事務我自己解決,那
另外一個部落的事務,另外一個部落解決。那整體區域的事務誰來處理,這個就
出現一個整個區域合作的一個爭議,包括爭端的解決、包括我們講個界線的劃清
等等。他的的確確會有一個難題在上面。當然我也認同,如果一個部落的公法人,
他大到像一個剛剛提到的一千多人,當然在國外其實一千多人的自治團體是有存
在的,但是在我們國家來講,他有一個行政的考量。如果我們假設上萬人這樣的
一個自治團體,上萬人的這樣一個部落,那這個部落管到類似一個鄉鎮這麼大的
時候,基本上,部落公法人在這個裡面兼具有所謂的區域性的一個功能,跟所謂
的原來民族性的功能的時候,比如說達悟這邊,如果發展到這種程度,我們又是
一個區公所、鄉公所又是一個公法人。
最後,我要談到的是說,公法人跟地方自治團體的差異,當然就是說公法人
成員的問題。地方自治團體的成員,當然大家提到,公法人的成員是不太申請,
只要是公法人規範的條訂,你當然變成法人。我們對地方自治的成員,法律規定
得很清楚,只要居住在台北市這個行政區,所有設籍在台北市行政區所有的人,
不管你喜不喜歡台北市你就是台北市民。可是部落公法人基本上他有一個先決條
件是,你居住在這個地區而且你要是原住民,才是所謂部落公法人的成員,這個
屬性就跟我們地方自治團體有很大的差異。所以說要不要把部落公法人的職能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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