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9 - 第七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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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部落公法人定性論部落公法人之權限與任務


                                        (研討會初稿,論點與註釋均待增補)





                                                         吳秦雯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




                                                          摘要


                        由於原住民族基本法於 2015 年增修第 2-1  條,使得目前我國原住民族部落

                   依據法律被定性為公法人,中央主管機關原住民族委員會也在今年預告部落公法
                   人組織設置辦法,似乎部落之權利主體性已經在我國燦然大備,準備昂首闊步開
                   拓新局。然而,以我國原住民發展相關法制歷程進行觀察,將部落透過法律定性

                   為公法人,究竟是否合乎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1、12 項承認多元文化與尊重

                   原住民族意願之憲法誡命?若被定性為公法人合乎憲法誡命,現行之設置辦法所
                   定義之權限與任務是否呼應此等憲法價值?尤其,將部落定性為公法人,可能將
                   與現行已然成立存在的其他公法人產生權限之重疊交錯,如何解決可能之衝突?

                   此等問題即為本文著眼之重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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