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1 - 第七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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織決策系統;部落之設置、承認、核定,或許符合現代民主法治之背景下,以現
                   代化法律明確建構原住民自治法秩序之必要性,但究竟是否真正符合原住民自治
                   實況與需求,並得以回應當代原住民基於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1、12 項,

                   主張多元文化保障與尊重民族意願之憲法誡命?儘管抱持著這樣的疑惑,由於筆

                   者尚欠缺對所有族群、部落文化背景之完整知識,因此以下文章僅能先立基於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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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落實況有若干距離之情況下,以抽象法律知識所進行之論述,合先敘明 。


                   二、  定性:從公法人到部落公法人

                        我國關於公法人的概念討論,除了涉及地方自治之憲法制度性保障(如:司
                   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467 號)或是人民團體的結社自由(如: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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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8 號),會從憲法的角度進行相關連討論外 ,多從行政組織之角度著手,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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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主體:公法上權利義務歸屬者之認定 ,進行行政法層面之分析。同時,多數
                   學者介紹公法人概念時,往往以德國法制為依歸。為便於正確定性部落公法人,
                   以下將先以我國學者所引介之德國公法人概念為引,再論述我國之公法人概念與
                   制度,同時將嘗試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補充我國公法人行政組織角度以外之法

                   律性質與憲法地位。

                   (一)德國公法人概念簡介
                        我國多數學者認為,我國公法人概念之建構,承襲德國法制中,公法人係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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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民法中的法人概念;而所謂民法上之法人,係指自然人以外,由法律所創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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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賦予權利能力以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抽象組織體 。因此,在定義上,公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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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謂依據公法規定而創設、組織、受行政官署之認許而成立 ,且需依據設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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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所設定之組織目標從事活動,具有權利能力法人格之公法組織 。詳言之,公
                   法人既依據公法而成立,公法承擔與私法不同之公共服務義務,自非私法自治之



                   4   本文此處特別強調本文之初步立場:倘若不是對每個部落的文化、歷史、政治等等脈絡都有充
                   分了解,就認為每個部落都該當為每個原住民族群的「基礎」,似乎有脫離原住民實際生活情況
                   之危險。儘管對於部落的認定已經有「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部落核定作業要點」,但是以往部落
                   實際能發揮之功能,與現行、未來部落被認定為公法人後,所承擔之法律責任與義務不同,是否
                   能夠在抽離傳統慣習、傳統文化與各種歷史、社會等發展脈絡的情況下,逕予認定部落即為每個
                   原住民族群的「基礎」,個人暫時持保留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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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照本文之「司法院大法官與公法人相關解釋」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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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僅舉數例說明:吳庚,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2012 年 10 月增訂 12 版,頁 147;陳敏,行政法
                   總論,2013 年 8 版,頁 957;蔡震榮,行政法概要,2012 年,頁 97;李建良,論公法人在行政
                   組織建制上的地位與功能-以德國公法人概念與法制為借鏡,行政管理論文選輯,17 輯,2003
                   年,頁 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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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越欽,公法人與私法人,政大法學評論,22 期,1980 年 10 月,頁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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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啟揚,民法總則,1989 年 4 月,頁 111。
                   9   黃越欽,前揭註 7 文,頁 12。
                   10
                    吳庚,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2012 年 10 月增訂 12 版 , 頁              147;李建良,公法與私法的區別(上),
                   月旦法學教室,第五期,2003 年 3 月,頁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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