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5 - 第七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P. 85
1. 現行公法人概念 vs. 部落公法人
目前我國法制度下,受到肯認具有公法人資格者,除國家外,有 226 個各級
地方自治團體(目前有 6 個直轄市,台灣省轄下 14 個縣市,澎湖省轄下 2 個縣、
以及第一級地方自治團體:146 鄉、38 鎮、14 市、6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17
29
個農田水利會(農田水利會之組織依據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 22 條授權制定之
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組織,另為促進互助合作共同發展,同法第 39 條規定設立
「農田水利會聯合機構」,依據該條第 2 項係認定為法人,而非公法人。)、5
30
個行政法人 (自 2011 年 4 月 27 日公布後,成立 4 個中央級行政法人:國家表
演藝術中心、國家中山科學院、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國家運動訓練中心,皆
31
有各自之組織條例;以及依據行政法人法第 41 條第 2 項之授權 ,由高雄市所
32
設立之 1 個地方行政法人:行政法人高雄市專業文化機構 ),以及本文探討之
對象:部落。
將以上四類我國法制已然存在之公法人(國家、地方自治團體、農田水利會、
行政法人),對照德國法制度下之公法人分類模式,可得知:國家與各級地方自
治團體可歸類於「屬地性社團 (地域性社團),而農田水利會則可歸類於「屬物
性公法社團」,基本上都是公法社團法人。關於此三類公法人概念上之討論,除
國家之公法人性質與概念幾乎無人進行論述,而以一種理所當然的態度認定其為
公法人外,基本上以德國法之論述為基礎,於此不再贅述。這或許是因為我國地
方自治團體與農田水利會之所以存在與設立,都以國家成立法規範予以承認,並
賦予一定自治範圍與權限為前提,因此,如果不先肯定國家之公法人地位,即無
從繼續論述其他二種公法人概念。而行政法人,屬於新興的行政組織型態,無法
歸類於上述德國法以民法法人為基礎的公法人類型中。有學者主張,司法院大法
官作成釋字第 467 號後,認定「我國法制下之公法人區分為兩類:一係地方自治
團體性質之公法人,一係其他公法人。…行政法人與上述(兩類)法人之特性不
33
完全符合,可為變體公法人」 。
行政法人之設置與屬性,從學者之研究中可知,其乃因應全球政府機關改造
之風潮而來,以提高國家行政效率、降低國家行政成本等等行政組織之目的性考
29 農田水利入口網,http://doie.coa.gov.tw/about/about-all.asp (2016/10/15 瀏覽)。
30 關於行政法人之相關介紹,可參考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行政法人專區網站,
http://www.dgpa.gov.tw/ct.asp?xItem=12796&CtNode=1960&mp=62# (2016/10/15 瀏覽)。
31
條文內容為「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特定公共事務,直轄市、縣(市)得準用本法
之規定制定自治條例,設立行政法人。」,核可程序則依據行政院 104 年 5 月 1 日訂定之「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地方特定公共事務設立行政法人處理原則」。
32
高雄市專業文化機構設置自治條例已於 2016 年 6 月 14 日高雄市議會通過、6 月 30 日由高雄市
政府公布。
33
吳庚,前揭註 6 書,頁 149。
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