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0 - 第七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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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楔子:從四件原住民文物「國寶」談起
關心原住民事務的人士一定知道,自 2012 年起,陸續有四件原住民文物經
審查被指定為文物資產保存法第 65 條第 1 項之國寶。分別是中央研究院民族學
研究所館藏之「排灣族佳平舊社 Zingrur 頭目家屋祖靈柱」與「阿美族太巴塱部
落 Kakitaan 祖屋雕刻柱」,以及台灣大學人類學系博物館館藏之「排灣族佳平舊
社金祿勒頭目家四面祖靈柱」與「排灣族阿盧夫岸(望嘉舊社)佳邏夫岸頭
目(馬扎扎依藍)家雙面祖先像石雕柱」。這四件原住民文物,儘管分別由中央
研究院與台灣大學館藏,但依據相關新聞文獻可知,文物原本所在地之部落都曾
先後表達過不同意見,甚至要求返還。最後繼續由中央政府機關與國立學校之博
物館保藏國寶,部落用不同方式「迎回祖靈」重建祖屋、立柱等行為,而未要求
文物具體返還部落原址之此等解決爭議方式,事實上並未總是「部落」間之共同
決定與「喜事」,而有相當多之角力,甚至鄉公所、當地部落發展協會有若干法
律行動,並其中的頭目家族、家族、家團,彼此間產生拉扯,在排灣族望嘉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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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況中,最後是頭目家團具有最後決定權 ,算是圓滿落幕。但阿美族太巴塱
部落重建祖屋卻一波三折,重建組屋之地點,因為部落頭目之反對,主張早已成
為公有地而提出訴訟,2006 年被最高行政法院以 95 年度裁字第 364 號認定為「部
落祖祠公地」,故不能由 Kakitaan 家於該土地上重建祖屋,最後是以獲得花蓮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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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同意,指定為「文化景觀」之方式保存 。
由以上原住民文物請求返還與收藏事件之處理實務,配合一直以來明定於原
住民族基本法第 2 條當中的「部落」定義,以及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 條之 1 條之
修正理由,不免讓筆者心生疑惑:部落難道不是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 條之 1 條文
修正理由所指之「各族傳統社會、政治、經濟及文化之基礎」?甚至「部落傳統
領袖是政治及軍事的領導者,也是文化及歷史的傳承中心、祭典時的儀式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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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令及重大事故的指揮者」也未必屬實?是否不同的原住民族群,不同的部落,
事實上因為傳統慣習、傳統文化、國家統治權之介入等等因素,存在著複雜的組
1朱立群,阿美族太巴塱部落─向祖靈尋找文化復振的力量,台灣光華雜誌,2013年5月,頁106-111。
其中,頁 110 提及:「Kakitaan 家族和部落頭目之間,對祖屋所在土地的所有權有爭議,Kakitaan
家族繼承人已循法律管道,希望將部落從日本人那裡接收來的祖屋土地,判還給 Kakitaan 家。」;
「排灣族祖靈情定臺大,文化部喜孜孜隆重證婚 男方陶甕琉璃珠下聘,迎娶佳平社金祿勒頭目
家國寶祖靈柱」,文化部文化新聞,2015 年 9 月 12 日,
http://www.moc.gov.tw/information_250_38352.html、「台大循古禮 迎娶排灣族祖靈柱國寶,自由
時報,2015 年 9 月 13 日,http://news.ltn.com.tw/news/life/paper/914891 ;「和部落結拜,博物館
送『國寶』回家」,2016 年 10 月 16 日,http://udn.com/news/story/7314/2026521;「臺大人類學博
物館與嘉魯禮發魯飛禮飛家團結拜儀式」,台灣大學人類學系暨研究所近期活動,2016 年 10 月
15 日,http://homepage.ntu.edu.tw/~anthro/museum/museum_news.ht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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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台麗,阿美族太巴塱 Kakita’an 祖屋重建:「文物」歸還與「傳統」復振的反思,
跨‧文化學術研討會,2015 年 9 月 17 日,頁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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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委員鄭天財等 18 人擬具「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報告中之提案
要旨,立法院公報,104 年 12 月 8 日,頁 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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