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7 - 第一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P. 137
評論
黃昭元 教授
因為時間有限,以下的報告大致會分成三部份,首先要先聲明,基本上我自己的研
究領域是在憲法跟國際法,在這兩個領域裡面,都會涉及到原住民權利的問題,但是我
不敢主張宣稱我是原住民法的專家,所以今天來比較像是外行人學習者的角色,參與黃
居正教授這篇文章的評論。
基本上,我的意見,套一句我們憲法上比較常用的說法,比較像是協同意見比較不
是不同意見,在結論或最後的目標上,應該是一致的,但是對於理由構成、這個理論的
內容分析,這方面可能會有一些不完全一致的觀點,可以拿出來做互相的討論。
首先是就整個文章架構的部份,這篇文章黃居正老師的用意,一言以敝之,其實就
是如何在他稱為非線性憲法結構的國家裡頭,學習或消化那些線性國家在處理原住民權
利問題上的種種優點,想辦法納進我們自己目前的線性結構,這是我拜讀完後的整個核
心。如果這篇文章能夠再進一步,架構上也許有兩個地方是值得再進一步發展,第一個
線性跟非線性兩者,尤其是像菲律賓這種,原本是非線性,後來在地緣承認以後,創造
了這麼多從憲法、到法律、到政府組織、到各式各樣,甚至是正規解決這樣完整的機構,
它跟過去比如說像加拿大,這些微粒子的線性結構到底差在哪裡,這之間比較具體的差
異到底何在?
以這篇文章來講,我覺得比較可惜主要是核心的部分。第一章談線性,再來談的是
非線性,接下來進入結論。基礎上,如果說能再就這兩個主要的結構,再進一步做具體
的比較跟討論,尤其未必是後來居上,而是後來趕上的或者後來有反省的,比如像菲律
賓,那這個到底跟過去的這個線性有何不同,這裡頭就會觸及到等一下會談到的。另外
第二個部份是針對我國,既然放在我國的脈絡下,在這個議題中,這幾年很多關於原住
民的各種立法,您會不會認為我們某種程度也已經像菲律賓,原本在一個非線性,可是
我們已有了地緣的承認,也許還沒到後來居上,但至少也已開始在往前移動,如果是這
樣的話,那究竟這兩個結構,尤其您一直強調這種線性結構到底對我們的啟示在那裡?
根據這個啟示進入我的第二點,我的理解是這樣,可能你所強調的這種線性的結
構,過去在所謂的憲法交會、合議的時間點上,曾經承認過原住民是所謂的主權體。因
此後續會展開各式各樣的特殊權利,而且是站在主權體的基本地位上去架構並發展原住
民的各種權利,這是我的猜測,你沒有明白講出來,但是我看出你的言下之意,是要透
過這樣的理解,將原住民的地位提升到我們所謂主權體的地位。
現在問題來了,分成兩點。如果就菲律賓來看,我覺得雖然今天菲律賓可能很不錯;
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