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1 - 第一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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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律法與國家法制-撒奇萊雅族律法(Sakiniket)之反思
楊仁煌、林靜玉
摘要
台灣原住民族在台灣的歷史至少有 6000 年以上(李壬癸,1997:64),每一個族
群幾乎都有治理其部群之律法(傳統習慣與規範),三、四百年來經過無數殖民國家的
統治,原住民族賴以治理部落之律法幾乎蕩然流失。原住民族早期沒有文字,以口語傳
承文化與律法及公共事務等,異於國家法律係以立法機關通過國家不成文與成文的法
律。據撒奇萊雅族耆老 Bakah Kumud(1999)口述:「Sakiniket no babala-ky sa no binawlan
anikakumudan a misaicel kiya malahcy ko Sakiniket no binawlan,nikawrira aka kapawan to
nipidipot no kawas ci Malataw, ano mahaen naming ko nipitaon ato masitaz no binawlan ato
malatapangay sakay kawas,omaan ko sakamuwanan o kapahay to koolip no mita iniyaro」―早
期之社會規範或律法,雖透過全民參與及部落元老會議和與會者聯合議定,但不得不遵
從天神之託夢與指令,因為制度律法之神聖性與執行力,仍賴全民及崇敬的神
〈malataw〉,所共同完成之天人協合的律法,因此一旦發布,全民自然共戴這一部天人
合力完成之律法,部落社會規範與政治制度自然就會井然有序。‖
台灣原住民族自古就具有公民參與政治文化慣習,部落有重大事件或訂定法制或議
決公共事務,原則上部落全民參與、或交由部落元老、貴族、年齡階級級長參與討論國
是(各族群因社會制度與文化核心價值的差異,會有不同的呈現方式),並以合議政治
制度之型態制定部落的律法(習慣與規範)。
國家法制與原住民族律法的形成不一,國家政治文化又未完全脫離臣屬政治文化的
色彩,至今國家法制依然無法納入原住民族之律法,故國家法制很難有效解決有關原住
民族律法或公共政策與事務之疑難雜症。因此,無論原住民自治法或原住民族律法議題
如何演變,旨在存續與發展原住民族之民族與文化。
關鍵詞:政治文化、律法、歲時祭儀、習慣法、社會規範
大漢技術學院觀光事業管理系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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