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6 - 第一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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穫之時節一定舉辦隆重嚴肅的祭典,起初將新穀供奉祖靈,很像漢人古時之秋嘗大
祭,原住民族的農事認知與概念與與從事農業的民族在思考上很多相似處。
經濟生計中之農事禁忌,這些 paysin(禁忌)是他們在獲得經濟財貨的經濟作用
上的一種制裁,是一種鎮撫他們之間的經濟基礎上之手段,談到禁忌,原住民各族
幾乎都當成「天律」且無條件的遵守,絕不敢違背,也影響在宗教、道德、經濟、
政治、教育、天文等知識體系之運作,就如同一種不成文之法律,是傳統原住民族
遵循之律法,其中有些禁忌一般社會認為不可理喻,但看在原住民族具重大的意義
,如果有人觸犯必遭神罰,甚至禍害整個族群或全部落,若發生此種觸犯行為,必
聯合全部落舉行謝罪祭典。
該 族 對 財 產 的 念 觀 (property concepts) 從 其 所 有 權 來 看 可 分 成 兩 類 , 一 為
kapulungan(公有),另一即 notiren(私有)。公有指部落和氏族世系群所有財產,私有即為
家族及個人所有之財產。對於公有財產,其所屬可以使用或佔有成為私有,如土地經開
墾之後即成為私有,公有財產不必然一定要集體(所有團體)使用。但用畢仍歸公有,如
會所,及其附設器具。
私有財產,刀可任所有人使用,轉借和傳授,但出讓往往不是財產私有者所能決定,
若家族財產之出讓必經家庭會議由族舅來決定。個人私有物之出讓或饋贈,視財物之價
值之大小,亦得家長之同意才可出讓或饋贈個人私有物。
對於區域財產和部落財產中的自然財物,經發現後,可標記之,占為私有,傳統處
理規範有先佔權拒佔權之分:
1.對土地之佔有:發現一塊耕地,而未經他人耕過,立刻用刀砍樹枝放在明顯的地方。
2.對樹之佔有。當在山上行獵或開墾,看到樹可利用,立即用刀砍其周圍之草表事先佔。
以上為先占權。
有先佔就會有拒佔權,指已佔有之財物,作記號避免他人誤認為無主之財物而再度
佔領,所以有拒絕他人再佔領。故先佔權亦有拒佔之意涵。
另有 3 例,其一,上山墾旱田,有若干不必攜帶之物品放在山腰或山腳下,要作記
號,以示其物並非遺棄或失落的,外人必不得侵佔。又如在水田工作時,犂有時不帶回
家,放置田邊,上覆蓋草,一則有防露水,有拒佔之意涵。其二,在田閑其間,水牛都
放在山上,在牠的角或耳上作成標記,一方面以作為辨認其所有,另一方面有拒佔之意
思。其三,家家外出工作時,家門大都不上鎖,以關門及穿橫木於門上,以示主人不在,
不要隨便進入。拒佔的形式有時以巫師作法為之,如菓園和菜園防止閒人入侵與盜取,
要作記號或請巫師作法術 mitima,倘若強行侵入會中法術而肚子痛。
(四)教育文化規範:
透過會所 Davek(會所)之傳習規範教育文化,習得政治(部落政治)、經濟(生
計經濟)、藝能技藝、適能通識、宗教信仰之部落基礎訓練與實務訓練(楊仁煌,2004) 。
傳承漁獵、狩獵、採集、婦女家庭事務、男子年齡階級公共事務治理….等,婦女負責指
導教育女性從小到大應做的職務、父輩帶領小男童及進入成年禮間之男性認同教育,成
為年齡階層之男子,開始從事部落大大小小之公共事務,並按年齡階級聽從上階層之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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