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6 - 第一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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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第三十九條,幾乎是原住民族土地、經濟、政治、社會和文化生活等權益流失之罩
門的,當初漢人進入原住民族祖先領域是違法的更是罔顧我們各族之律法,所以至
少要配有自治領域非原住民族居民身分認定暨入住法的限制,如認定其是否是原住
之姻親或有原住民的血統、或有功於原住民族、或該自治區公認的榮譽公民等等,
這一條很像是吳三桂引清兵入關,國家法制制定原住自治法公然破害原住民族權益
的完整性,並加速其土地等資源及民族文化流失或滅絕。
條文在在隱藏破壞族群權益及和諧之陷阱,敞開後門讓非原住民族自治區民堂而皇
之的又回到古代漢人巧取豪奪原住民領域之夢饜,「原住民自治法草案」顯著凸顯治邊
政策「以夷制夷」、「以番制番」、「以山制山」、「以原制原」的統治邏輯,難怪原住民社
區傳出國家到處培植咬布袋的老鼠。
綜上所述,由傳統的 Sakizaya 律法,可以反思原住民各族在外來政權或殖民統治者
沒有入侵以前,原住民律法都有其自然而非常有旋律之遵行與處理和執行的自然法則,
部落公民也非常遵守此天人合力共議之律法(習慣與規範),現在國家機制所定之原住
民族自治法草案,在訂定過程中有無公民參與、尊重其文化核心價值,並站在其真正之
需求,甚或審思民族與文化永續發展等議題上,爲世界保護已面臨絕種之稀有民族,也
爲生物多樣性之普世價值盡一點知识份子應盡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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