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5 - 第一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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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國家機制為實踐原民自治區之承諾,近期亦已在行政院通過了原住民族自治法
草案,各界正針對此一草案作不同判斷與關心,初步認知是:國家機制的動機肯定從善
意出發卻落得消滅族群之口實,明知行政區之劃分窒礙難行爭端必然產生,推出此法,
只是聊備一格敷衍了事。略提有關國家法制及「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之建議供大家參
考與研討:
一、國家法制與民族律法
(一)國家法制應正視原住民族自治係尊重基本人權普世價值
(二)落實並國內化原住民族基本法、國際原住民族權利宣言、國際兩公約等自主、自決、
自治等基本人權之精神意涵。
(三)國家決策與政策避免無視文化差異。
(四)重視原住民族律法(傳統習慣與規範)。
(五)提供原住民自治法草案檢討與審思之空間。
(六)訂定讓原住民族族群與文化與時俱進不致滅亡反得永續之自治法。
二、「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
(一)第三條第三項他族人民包含漢人等,即種下未來紛爭之隱憂,如西藏人移入大量漢
人之例。
(二)第七條第二項「明知行政區之劃分爭窒礙難爭端必然產生,推出此法,只是聊備一
格敷衍了事」
(三)第八條第三項「如何自我?如何相互認定? 如何以主觀來確定客觀之領域,是否要考
慮配套措施,如族籍法或國籍法之思考」
(四)第十條第三項「與內政部戶政單位戶籍法權限是否妥處?似乎畫餅充飢製造紛爭挑起
派系族群分裂站高山看馬相踢顯現政府表面上樂觀其成事實上沒有促成的誠意,閩
南語的俚語 :「站高山看馬相踢」。就像是你要這個法,我就給你,讓原住民忙得雞
飛狗跳無暇聚焦在族人福祉權益的重要人權議題上,忙到後來白忙一場。
(五)例如,第十五條營造原住民族委員會成為掌握生殺大權的太上皇機構,右後段「並
得請求其他中央或地方自治機關為必要之協助」此法是否中央原民會有推卸責任之
嫌。
(六)第十六條自治籌備團體解散後仍負何種責任,相對全縣若何
(七)第三十六條第二項前段「自治區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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