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2 - 第一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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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  sapisanek  tuny  kasumad  nu  lemiad  twasakavanae  tu  nikalelen,utangilae  kusapitengil
               kuniklikid no nanum no aloe kiya babanae tuni kataini no tataakay aulad ato talawadaw,ono

               babalaky a kamu ko tatengilan kiya ilaku lalidungan notilen tony kacaay kapatay,nikawlila
               puengil  sa  kusakakaay  ,amabanaac  haw  ko  yencumin  sananay  kony  pisimsin.anotalaen  ko
               malbahoyay, kincal o awayay to kita.(  用鼻子聞水土比例變化的氣味,怎麼比得上測量儀
               器,用耳朵聽河水聲音的急緩中斷怎麼比得上警報系統,聽從老人家的判斷往山上某個

               方向躲怎麼比得上直升機。部落族人很清楚,等指數、警報、直升機來才跑,人早就死
               光光。)

                    莫拉克等很多災害的災後重建,最大的爭議是遷村(mabulaw),也包括必要時應由

               中央或地方強制遷村的爭論。地方自治體對國家「以永久屋為原則的遷村方案」沒有太
               多意見,雖然他們距離部落近一些,雖無奈卻似乎聽不到族人嘶喊「我要回家」。但可
               感覺到大家都很納悶。一般人或一些政府官員會認為:「明明山上很危險,為什麼原住
               民硬要住;明明免費的平地永久屋很划算,為什麼堅持要回去。」問題的癥結點除了沒
               有人願意理解原住民族與土地的關係,甚至人權的問題,遷村(mabulaw)係要告訴當事

               人:「遷村不是永久的,並且要告訴他們甚麼時候要搬回原鄉,足見要回原居地為最終
               目標」,其次是也沒有人願意說明:什麼是危險、什麼原因造成危險、會危險多久、哪
               個範圍危險、哪個範圍應排除危險原因、甚麼時候返鄉、還是永遠無法回故鄉。這個過
               程都違反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第十條規定之基本人權有關遷村規條。


               2.原住民自治法不得疏忽之人權-遷離其祖靈土地或領域之認知。

                   〈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第十條規定,「原住民族不應被強行遷離其土地或領
               域。未取得相關原住民族自由意志與資訊完整下的事前同意(Free,  Prior  and  Informed

               Consent;  FPIC),或未事先達成公平、公正的賠償協議,以及在可能遷回的情形下,未
               提供遷回原址之選擇前,不得逕行遷移。」我國〈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
               也規定,「政府除因立即而明顯危險外,不得強行將原住民遷出其土地領域。」至於「聯

               合國國內流離失所人民處理原則」所揭示的重點則包括:緊急撤離或遷村都不得踰越必
               要範圍與時間;遷村是最後手段,必須評估所有替代方案而不可行時才可考慮;遷村之
               前必須經過人民自由意志與資訊完整下的事前同意(充分時間考慮),且應該有司法救
               濟機制;若必須遷村的是原住民族,由於其與土地的關係特別密切,國家的保護義務責
               任將會加重;重回原居地是人民的權利,且不得附上時間限制;國家應盡一切力量創造

               人民尊嚴且安全地重回原居地的可能條件;不論人民決定遷村或重回原居地,都有權要
               求返還原居地的土地、財產、房舍等…。以這些一一檢視災後國家的作為,似乎沒有任
               何一個層級的政府符合上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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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莫拉克災後重建條例〉規定的程序, 首先須就災區安全堪虞土地,與居民
               諮商取得共識後,劃設出特定區並限制利用,必要時,方得遷村。目前為止,政府的安
               全評估還在進行中(初評、複評)。而農委會水土保持局近日一份公開招標文件,則是
               對特定區劃設的勘查、劃設、審議案,執行日期到 2010 年 12 月底,須勘查 40-88 個部


               9   重建條例原本無一語提及原住民,直到最後才加上:原住民族地區重建,也應適用原住民族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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