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9 - 第一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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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政治輸出以及自我政治能力並沒有特別的期望。而臣屬型的政治文化是人民對於
               政治體系以及政治輸出,具有相當的認知,但在情感上是相當消極的。而在政治輸入以

               及自我參與的能力上,人民在認知、情感以及評價上,都相當被動或是疏離。參與型的
               政治文化是人民在政治體系、政治輸入、政治輸出以及自我能力上,皆具備認知、情感
               與評價的能力。

                    不過,上述三種政治文化的類型只是在分類上的理性(ideal type),就現實情況而言,

               很多國家的政治文化卻是混合式的。而 Almond 與 Verba 所提出的「公民文化」其實就
               是一種混合參與型政治文化、臣屬型以及地方型的政治文化而形成的行為取向。國家內
               的部分人民通曉政治事務、主動積極涉入,並以理性而非感性做出政治決定。不過,也

               有許多人民僅願意扮演較為被動的角色。人民一方面也對他人信任、願意與他人合作、
               積極參與社區事務或是加入志工的行列。除此之外,人民也支持以及服從政府的政策,
               對政府具備一定的向心力。最重要的,是人民對政治典則具有高度共識,能夠容忍不同
               意見,社會上更有高度的互信與合作的精神(江炳倫,1983)。




               (一)國家法制與原住民族習慣法相對效應

                    原住民族習慣法可以減少國家法制,因執著主流政治文化時忽視因文化差異,致原

               住民族認為國家常制定莫名其妙之國家法制,如最近八八水災之遷村、民族自治法草案
               等,表面上若以支配者站在一般公共事務管理角度來看,或許納入國家機制可以有效管
               理並考核以期達成預定績效之目標,但原住民族賴以存續的文化核心價值、土地、祖先
               領域、宗教信仰、部落政治、自然環保、智慧體系……等等礙難永續發展,因此讓部落

               群眾懷疑此舉係另類的以原治原之國家法制之殖民政策新產品,他將是加速以新型的忽
               略文明人權之政治治理模式,而有意無意無視原住民文化差異與需要,其後果可能加速
               原住民民族與文化的消失。兹將略舉一二,有關國家法制長期因疏忽文化差異,或無視
               傳統律法(習慣與規範)與公共政策治理之連結個案:


               1.  原住民族自治法空窗期-地方自治體中原住民族政策的困境

                    以台灣的現行體制而言,原住民鄉鎮屬於地方自治的一環,是第三級地方自治團
               體。這樣的地方自治體無法名之為原住民族自治,是因為各縣市鄉鎮的區劃,比較像是

               國家對原住民族的統治便利性,而不是基於落實原住民族自治的目的,環顧 9 月份院會
               通過之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實質上似無高明之處。好像無法有效解決現象,例如;泰
               雅族被分散在宜蘭縣大同鄉與南澳鄉、台北縣烏來鄉、桃園縣復興鄉、新竹縣尖石鄉與
               五峰鄉、苗栗縣泰安鄉、南投縣仁愛鄉、台中縣和平鄉;或如,排灣族被分散在高雄縣

               茂林鄉、屏東縣三地門鄉等七個鄉,以及台東縣達仁鄉等四個鄉;再如,高雄縣那瑪夏
               鄉包含布農族與鄒族,或者台東縣卑南鄉包含卑南族與魯凱族。不僅地方制度與行政區
               劃讓在地原住民族四分五裂。依附在主流政治環境與市場經濟規則下的選舉制度,也使
               得個別鄉鎮派系林立、整合困難,原已有限的自治權能難以回應在地原住民族或部落的

               需求,反而容易向上級、既得利益者、惡勢力或非原住民選民的利益靠攏,形同傀儡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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