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5 - 第一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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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裁。男女雙方都有配偶而通姦時,雙方各罰一條豬。有婦之夫與未婚少女通姦時,男
               方處以一條豬或牛,女方則罰一雞。私通,若雙方皆未婚,責罰酒一陶壺及糯米糕(tunud)

               二大團,女方則罰糯米糕一團,且禁止雙結婚。若姦淫而懷孕,則男方處以牛、豬、童
               裝和背小孩所用的帶子,據報導人報導僅能取當中之一項,No  babalaky  hen  any  ka
               ulip,uma hanenay a kawaw taesen to ayaw no vinawlan sapakatalaw to alumanay,aka pitudun
                                                                                      4
               to mahanenay a kawaw sanay.mausaw a taesan tangasa iny kacelenocidal.



               (五)Malcinuwas(離婚)


                   早期該族因受到母系社會文化之影響離婚係很平常的事情,男性不勤勞、體能不好、
               不受岳母之喜好、人際關係不好,可能將嫁過來所攜帶之包袱就從穿戶丟出去,丈夫見
               之就知其義,撿起來就流浪他鄉,無顏留在原鄉。根據該族的律法之所以會離婚因素如
               下:夫妻不和、kadabu(女婿)與妻家(lalabu no lumae)不睦。贅夫與岳母失和時,男
               的返回本家,離婚即成立。越軌不貞亦視為離婚的理由。該族並不過問婚前的性生活,

               但婚後絕不能違反夫妻間之戒律。若發現對方有姦情,即刻離婚。久婚不育或子女夭折
               的夫妻,因命中註定不能在一起,否則會影響家族之命運,也會被逼離婚。夫妻雙方之
               親族發生或發現係仇敵關係時,也會構成離婚的要件,也要離婚。


                   離婚後男的當然要離開妻子的家,子女南的不能帶走必留在女方家。至於夫妻共同
               耕作的田地,全歸女方所有,這就是母系社會之離婚律法。到了日治時期濃厚大男主義
               色彩改變了該族傳統之母系招贅婚,所以到現在原有之婚姻制度也就變遷為父系嫁娶
               婚,婚姻子女與財產繼承也大都變成父係繼嗣。離婚父方影友子女撫育權,財產億由父

               方繼承之律法,但自從國家法制進入部落,除暸家族以協商和解方式解決,大都已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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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述諸國家法律機制解決 。


               (六)Mitakaw(偷竊)


                   偷竊,不管偷的是什麼?菜、木材、傢具、雞、珠寶……等物質,被發現務必將原
               物歸還或等質賠償給被害人,若情節重大要處以豬一隻,再傳統時已是天價。颱風過後
               漂流木,到海邊或河邊自由檢拾,若有中意的會以石頭或其他好認的木頭置於上做記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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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iulaw(80 歲),2000 口述:古時撒奇萊雅族之處罰姦淫之律法,非常嚴厲,一但被抓姦,一定要讓全
                 村的人到會所之廣場目睹鞭打性器官,以敬傚尤。接著他說到了日據時代,此種習慣法漸被禁止改由和
                 解及罰以牛、豬、雞等,當時牛要耕田,豬是很辛苦的養,不是很嚴重的改以雞幾隻來替代,所以撒奇
                 萊雅族很流行 ayaman(罰以雞隻),後來引伸 ayaman 為「罰」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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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ibakah(83 歲)1999 口述:撒奇萊雅族因與阿美族在一起所以通婚很容易,律法(習慣規範)有時很
                 難區別,但古時後確實很嚴格,只知道我的父母親說,完全交給神靈所指示之戒律罰之,雙方親屬也不
                 敢忽視天法,所以會很嚴格遵守律法執行,否則執法者都會連帶受罰。但執法者亦會視罪行之輕重祈求
                 上蒼從輕量刑,但仍以部落或掐族之戒律為依據,所以執法者非常謹慎。至今仍盡量以和解不上法院為
                 處理任何罪刑之基礎。所以原住民族仍以親族、部落有影響力的人來解決部落之間的相關事件。但國家
                 法律介入,現在只要是刑法事件傳統律法就沒有辦法處理。否則原住民族之間的事件若以傳統規範或習
                 慣法(律法)解決,應是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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