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6 - 第一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P. 156

已表示其所有權。Mitakaw to kilan(侵占別人已有標誌的漂流木)為犯法,被發現一定
               還給原主。如原物已無法歸還原主,要以等價的物品替代之。


                   劃分地界(不動產、居住地、田地…..)的石界,若被一方任意搬動或移動時,就會
               發生地界的爭執。雙方會找他們的親屬商量,然後分別派代表與部落老人分析事實再告
               知頭目,頭目就會派協調者到現場去深入解析狀況,最後由 babalaky(老人)將其調查
               之結果研判。挪動地界界石的一方須出酒二份,另方也要出酒一份,由全部落的人來喝。

               若惡意的移動地界界石或侵佔會重罰,會處以一牛或一豬。若任何人無法解決此一爭
               端  ,  該  系  爭  之  地  就  歸  屬  禁  忌  之  地  ,  該  地  所  生  產  的  任  何  作  物  視  作  有  禁  忌  的  物  品
               (sipaisinay)。此外,尚有幾項侵占罪。以壞的東西換去了人家好的東西 nivalic;將別人
               的東西藏起來 misimed;強奪人家的東西 miaraw;強借人家的東西到時又不歸還 caay

               pacubay,如在耕作期間強借人家的耕牛,用完時不馬上歸還。違反了這些習慣法時,
               或罰酒或罰其他實物。




               (七)毀損財物

                   私人的財產若被他人故意破壞,亦可訴諸大頭目而處以損害財物的人一隻豬。micaliu
               (借用)他人的東西或財物等而遺失,要賠償相等價值的東西或金錢。放火燒人家的房

               子,若當場被抓或發現,應罰大豬一隻或牛一頭。若沒有豬、牛時,則罰一百把糯米束
               (balud no panay)。更嚴重的則需沒收縱火者之財產,或將其所養的牛、豬等牲畜供給
               全部落人享用。更甚者受害者同年齡階級層的夥伴,還會伺機燒其家屋藉以為受難者家
               族出一口。




               (八)繼承


                   該族係母系氏族,家族的財產,傳統時期之律法,全由母嗣繼承。但象徵男性之財
               產,如祖父所編織的男性聖物籃,及父親所製作之任何鄉徵男人的器具、狩獵具、武器
               及衣飾……等,理當由父傳承給男子。

                   但在日治時期之後,因皇民化結果,該族大步開始行嫁娶婚,以明顯感覺沒有特別

               重視長女或幼女傳承。子女長大後,但大部分仍以招贅或分家另立門戶為核心價值,留
               在本家傳承家系者,大都是能博得父母心怡的子女。到後來父母有權利讓任何兒子分
               產,但田產要分的是恰當。其田產之分法,按田產之多寡,原則上留在本家多一點,分
               出者少一點。有的田產多的,就可留本家一份,分出者一份的比例。分產權責完全以家
               族輩分最大的女性為主,舅權永為最後之裁判與守護者。




               (九)年齡階級違法亂紀


                   年齡階級較低階的人如不守集體規範,或在團體活動中,其行動不有違團體標準時,

                                                           152
   151   152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159   160   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