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6 - 第一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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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表示其所有權。Mitakaw to kilan(侵占別人已有標誌的漂流木)為犯法,被發現一定
還給原主。如原物已無法歸還原主,要以等價的物品替代之。
劃分地界(不動產、居住地、田地…..)的石界,若被一方任意搬動或移動時,就會
發生地界的爭執。雙方會找他們的親屬商量,然後分別派代表與部落老人分析事實再告
知頭目,頭目就會派協調者到現場去深入解析狀況,最後由 babalaky(老人)將其調查
之結果研判。挪動地界界石的一方須出酒二份,另方也要出酒一份,由全部落的人來喝。
若惡意的移動地界界石或侵佔會重罰,會處以一牛或一豬。若任何人無法解決此一爭
端 , 該 系 爭 之 地 就 歸 屬 禁 忌 之 地 , 該 地 所 生 產 的 任 何 作 物 視 作 有 禁 忌 的 物 品
(sipaisinay)。此外,尚有幾項侵占罪。以壞的東西換去了人家好的東西 nivalic;將別人
的東西藏起來 misimed;強奪人家的東西 miaraw;強借人家的東西到時又不歸還 caay
pacubay,如在耕作期間強借人家的耕牛,用完時不馬上歸還。違反了這些習慣法時,
或罰酒或罰其他實物。
(七)毀損財物
私人的財產若被他人故意破壞,亦可訴諸大頭目而處以損害財物的人一隻豬。micaliu
(借用)他人的東西或財物等而遺失,要賠償相等價值的東西或金錢。放火燒人家的房
子,若當場被抓或發現,應罰大豬一隻或牛一頭。若沒有豬、牛時,則罰一百把糯米束
(balud no panay)。更嚴重的則需沒收縱火者之財產,或將其所養的牛、豬等牲畜供給
全部落人享用。更甚者受害者同年齡階級層的夥伴,還會伺機燒其家屋藉以為受難者家
族出一口。
(八)繼承
該族係母系氏族,家族的財產,傳統時期之律法,全由母嗣繼承。但象徵男性之財
產,如祖父所編織的男性聖物籃,及父親所製作之任何鄉徵男人的器具、狩獵具、武器
及衣飾……等,理當由父傳承給男子。
但在日治時期之後,因皇民化結果,該族大步開始行嫁娶婚,以明顯感覺沒有特別
重視長女或幼女傳承。子女長大後,但大部分仍以招贅或分家另立門戶為核心價值,留
在本家傳承家系者,大都是能博得父母心怡的子女。到後來父母有權利讓任何兒子分
產,但田產要分的是恰當。其田產之分法,按田產之多寡,原則上留在本家多一點,分
出者少一點。有的田產多的,就可留本家一份,分出者一份的比例。分產權責完全以家
族輩分最大的女性為主,舅權永為最後之裁判與守護者。
(九)年齡階級違法亂紀
年齡階級較低階的人如不守集體規範,或在團體活動中,其行動不有違團體標準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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