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1 - 第一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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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住民族自治法空窗期-縣市合併後之原住民自治體


                   縣市合併為直轄市的討論,通常被呈現為一個關於都會區擴張與發展的議題。但「都
               市」這種大量吸納並集中人口的發展模式,似乎還隱含了其他的價值觀。都市作為發展
               模式之一,並將都市「以外」的當作進展到都市化的過渡階段,或者,都當作都市成為
               更巨大更完整都市的工具。我們不正是一直南水北送、南電北送,或者在都市享用著,
               由鄉村生產區、森林遊樂區、工業發展區、廢棄物清理區…為我們所帶來的舒適便利。

               相較於都市模式,台灣還有農村、漁村、山村的生活模式,這些地方與生活模式,並不
               是都會化過程中的過渡階段(並非人人喜歡滿是水泥物的環境),也有著自己的獨特需
               求。只是,大部分在都市的決策者,從來都以都市這種特殊類型的自治體為設想,致力
               於「改善」、「發展」、「同化」其他地方,或者予以貶抑。


                   相較於縣市合併為直轄市的火速構思、討論、定案。性質同為自治行政區域調整的
               原住民族自治,則在七八年來斷續發想與屢屢碰壁的情況下,緩步潛行。確定合併或升
               格的縣市中,除了台南縣市外,北、中、高都包含了原本轄區內的原住民鄉鎮。但〈地

               方制度法〉修正,沒有為原住民族自治預告或規劃如何漸進過渡;〈行政區劃法草案〉
               的擬定與審議,更直接將原住民族自治區劃丟入再一次「另以法律定之」的條文中。

                    當國家原住民族政策中的民族自治議題被迴避,不僅長期分裂原住民族傳統領域於

               各地方自治體中的不合理狀況繼續維持,原住民族也繼續被圈定在地方自治體的最低層
               級,甚且鄉的自治地位將被非法人自治體的區所取代。而處在擴大區劃、擴大權能的直
               轄市地方自治體中,原住民族的自主性與決策權很可能進一步遭到稀釋。這個問題,絕
               非限於鄉改制為區後「原住民無法選鄉長」而已。現在即將送立法院通過的原住民自治
               法草案,不但無法有效保護傳統領域且有可能將之流失的更快,因為非原住民的居民不

               但可以當議員,亦可將世居地理所當然的就地合法化,甚或向原住民族私相收受之土地
               可公然收為己有,另一件值得預防的事情是自治區之首長,不要像重蹈過去 30 個自治
               鄉時期之鄉長被金主牽制。




               (二)原住民族自治法空窗期-921 震災、88 莫拉克等災後重建

               1.透過祖傳經驗知識與合作的社群組織體系建構


                    莫拉克風災的災區範圍,百分之七十以上位於原住民族土地領域內,主要包括排灣
               族、魯凱族、鄒族(含南鄒)、布農族,行政上則涵蓋八個縣市。緊急救援階段,地方
               自治體大多無法獨立承擔任務,而需要中央政府介入。許多部落也因為交通與通訊中

               斷,在土石崩塌與河川溢流威脅下陷入緊急狀況而亟需外援。不過,部落在多日的孤島
               狀態中,究竟如何自救救人以撐到救援來臨,卻是新聞媒體鮮少報導的。原住民族憑藉
               長期與山林土地的互動,累積了許多經驗與智慧,對風災、水災、地震等自然現象習以
               為常(原住民族鮮少有「災害」的字眼),而多以順應(天)與掌握(人)自然環境(地)等  天
               人合一的法則面對。一個小小的部落,可以透過這些共享的經驗知識與合作的社群組

               織,渡過一次又一次的環境危機。中央與地方政府認為這些知識不如科學,ungangus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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