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4 - 第一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P. 164
文化,皆為世界人類的資產,就是剩下個人站在生物多樣性的法則,也要保護他她們,
稀有動物都要百般保護,何況是人種。
對現代國家法制,他們絕對相信現代政府治理不可能故意滅絕其民族文化,但政府
的好意卻在主事者方便行事不在乎其差異文化之關鍵認知,或者是幕僚群因行政、立法
單位及群眾期待與壓力,或其他考量而無法周延表達忠實的另一層心聲,其實一般原住
民群眾只追求讓我們過自己的生活不虞匱乏、不虞焦慮,讓我們部落自主治理,尊重我
們異於主流社會,將心比心適者生存之習慣法,認知原住民族在國家之中是一種與國家
分享主權的政治地位。
1624 年的荷蘭東印度公司駐台辦事處開採台灣經濟資源與對外貿易為主,對台灣各
地區除了對西部之南台地區,尤其是台窩灣有政治、文化、教育政策之公共政策治理外,
其他地區只就勘查那一地區有無經濟自然資源或有無經貿價值而已,如礦產(黃金、寶
石)、樟腦、梅花鹿…..等高經濟價值之物品,所以在國家法制上並無遍及全台灣,僅較
集中在南台及淡水之經濟、土地、商業交易(外籍大陸勞工),還有台南西拉雅的教育
文化(新港文字),與日本之外貿(海上倭寇之處置)。
清朝時期,把台灣原住民族分生番及熟番,交由漢人官員與通事管理原住民族,早
期對原住民統治視為化外之民,視同野蠻人近似動物很需要教化之族群,直至 1874 年
牡丹事件,訝異日本對台灣在物質、風土民情、經濟資源等等資料之深入探查,於是正
式宣布「開山撫番」之治邊政策政策,極盡壓榨、剝奪、侵略之伎倆,以積極經略台灣,
此際清朝的國家法制才開始入侵台灣後山。
日治時代之皇民化運動,更積極殖民同化台灣,原住民族首當其衝並國家法制統治
支配最徹底之地域,從此原住民族之政治文化,傳統社會慣習與規範、民情風俗、經濟
生計、歲時祭儀(收穫祭改成月見祭)……等等相關律法遭致破壞與同化,幾乎從此遵循
皇民化國家法制,山地傳統領域跟著納入國家土地總登記之簿册(國家土地總登記簿),
高山族之傳統土地分別變作林務地、公有地、公共設施用地(如教育、公園、糖業…等
用地),並將山地原住民族移居水利灌溉不良及土質貧瘠的「準要存置林野」,這種
將原住民族祖先領域變為國有地之強制手段自始展開,日本總督府及資本家肆無忌
憚之大量開發台灣森林資源,原住民族原世代相傳之祖先生活領域成為他們的最佳
掠奪場所。當時的高山族(生番)賴以生存傳續文化命脈之祖先領地,幾乎全部變成國家
的或財團的,使得原住民族部落陷入生活上的困境。
到了國民政府,又延用日治時期之殖民國家法制來統治支配台灣原住民族,接著為
準備反共大陸,所有的國家機制必須為效忠,暨鞏固領導中心為教育政策之階段性目
標,以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為國家法制之主要依據,故服從性較高之原住民族地區愛中
國、愛說國語、與愛收復祖國的人口相對比一般人多,原住民族也習以為常,反正從古
至今外來政權又不是第一次來台灣支配統治,所以各族菁英各顯神通,努力在統治體制
下爭得一席之地。
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