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4 - 第一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P. 164

文化,皆為世界人類的資產,就是剩下個人站在生物多樣性的法則,也要保護他她們,
               稀有動物都要百般保護,何況是人種。


                    對現代國家法制,他們絕對相信現代政府治理不可能故意滅絕其民族文化,但政府
               的好意卻在主事者方便行事不在乎其差異文化之關鍵認知,或者是幕僚群因行政、立法
               單位及群眾期待與壓力,或其他考量而無法周延表達忠實的另一層心聲,其實一般原住
               民群眾只追求讓我們過自己的生活不虞匱乏、不虞焦慮,讓我們部落自主治理,尊重我

               們異於主流社會,將心比心適者生存之習慣法,認知原住民族在國家之中是一種與國家
               分享主權的政治地位。

                     1624 年的荷蘭東印度公司駐台辦事處開採台灣經濟資源與對外貿易為主,對台灣各

               地區除了對西部之南台地區,尤其是台窩灣有政治、文化、教育政策之公共政策治理外,
               其他地區只就勘查那一地區有無經濟自然資源或有無經貿價值而已,如礦產(黃金、寶
               石)、樟腦、梅花鹿…..等高經濟價值之物品,所以在國家法制上並無遍及全台灣,僅較
               集中在南台及淡水之經濟、土地、商業交易(外籍大陸勞工),還有台南西拉雅的教育

               文化(新港文字),與日本之外貿(海上倭寇之處置)。

                    清朝時期,把台灣原住民族分生番及熟番,交由漢人官員與通事管理原住民族,早
               期對原住民統治視為化外之民,視同野蠻人近似動物很需要教化之族群,直至 1874 年

               牡丹事件,訝異日本對台灣在物質、風土民情、經濟資源等等資料之深入探查,於是正
               式宣布「開山撫番」之治邊政策政策,極盡壓榨、剝奪、侵略之伎倆,以積極經略台灣,
               此際清朝的國家法制才開始入侵台灣後山。

                    日治時代之皇民化運動,更積極殖民同化台灣,原住民族首當其衝並國家法制統治

               支配最徹底之地域,從此原住民族之政治文化,傳統社會慣習與規範、民情風俗、經濟
               生計、歲時祭儀(收穫祭改成月見祭)……等等相關律法遭致破壞與同化,幾乎從此遵循
               皇民化國家法制,山地傳統領域跟著納入國家土地總登記之簿册(國家土地總登記簿),
               高山族之傳統土地分別變作林務地、公有地、公共設施用地(如教育、公園、糖業…等

               用地),並將山地原住民族移居水利灌溉不良及土質貧瘠的「準要存置林野」,這種
               將原住民族祖先領域變為國有地之強制手段自始展開,日本總督府及資本家肆無忌
               憚之大量開發台灣森林資源,原住民族原世代相傳之祖先生活領域成為他們的最佳
               掠奪場所。當時的高山族(生番)賴以生存傳續文化命脈之祖先領地,幾乎全部變成國家

               的或財團的,使得原住民族部落陷入生活上的困境。

                    到了國民政府,又延用日治時期之殖民國家法制來統治支配台灣原住民族,接著為
               準備反共大陸,所有的國家機制必須為效忠,暨鞏固領導中心為教育政策之階段性目

               標,以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為國家法制之主要依據,故服從性較高之原住民族地區愛中
               國、愛說國語、與愛收復祖國的人口相對比一般人多,原住民族也習以為常,反正從古
               至今外來政權又不是第一次來台灣支配統治,所以各族菁英各顯神通,努力在統治體制
               下爭得一席之地。






                                                           160
   159   160   161   162   163   164   165   166   167   168   1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