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7 - 第一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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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罰他修馬路,雖道路沒有壞,草也沒有很長,為了教訓也要叫他修整。有的是高階
年齡階層會派低年齡階級的人去做某項故落公共事務 (如修路、造橋、搭蓋獵場草棚、
整理安排公共設施等工作),高一級年齡階層的人,握有下二級的權利監督指揮權責,
若有人不從或工作不努力,是一件違背部落重大事件,視同抗命要嚴厲處罰,該族的年
齡階級是部落公共事管理之靈魂,是決策政策之執行者,決策政策中心的首腦係 mama
no kapah(青年人之父)部落議會之主宰元老們是監督者,所以各階級之級長都必須堅
守自己崗位之職責,絕不能疏忽,否則上一級會對下一級之全體人員,會有連坐之處分,
無一倖免,所以每一個階級的人無不戰戰兢兢,如臨深淵如履薄冰,所以傳統時期很少
有青少年問題與老少問題。
常見的個案係一些違紀的事項需受年齡階級組織的懲罰。低年齡階級的人因受不了
繁多的勞役,無法承受身心之勞煩,有些甚至逃亡曰 milaliw。此時該一階級的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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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會聯合起來去抓他回來,除了杖打逃亡者,還處以牛或豬一隻。
(十)誹謗(palawacu)詐欺(paceba)
誹謗他人(palawacu to taw),編造假話只是為了不參加團集體工作,會被同年齡階
級的人杖打。於部落傳播謠言 milaplapay to patelacay a sowal;忌妒並挑撥是非致夫妻離
婚 mainapay;提供假情報以欺騙團體,如上罪狀罰以酒。還有明明他去那個地方遇見可
怕的事情,瞞著別人,使人家也到那個地方去,曰 misavanaay,罰以大家滿意的東西。
(十一)裁判與刑罰
在撒奇萊雅族若不遵守律法,處置的方式在過去大致分為;首先,訴諸於大頭目
(Tapang no niyazo)大頭目依照律法(規範戒律)。次之,如不訴諸於大頭目,就換作
某一年齡階級的人,按照習慣法處置違反律法者。再者,輪到被害人自己按習慣法罰他。
交由年齡階級處罰時,可交由與犯罪人同一年齡階級的人出面來罰他,亦可交由和被害
人同一年齡階級的人出面來罰他。若被罰的人反抗,則加倍處罰。
常見的處置方式是罰以豬一隻。罰得豬一頭時,罰得的肉其分配法是把豬頭(tangal
no babui)送給大頭目,豬肉分給其他的人。年齡階級最高一級的老人及執行罰豬的那
一年齡階級的得第二多的肉,usakateluc 拿到的最少,甚至有時還分不到一點點的肉,
不但拿不到肉,而且還要負責殺豬、分肉、切肉的瑣事。若真正無豬時,被罰人可繳糯
穀五束(lima abalud no panay)的米糕(tolon)。頭目可拿到九分之一,通常年長的
(babalaky)年齡階級層級高的 ukaka no kaka a selal)、依此類推最年少的或年齡階級最
底層(usakateluc)根本分不到。這就是分食之習慣。
常見的另一類刑法為杖刑(palow),常由年齡階級內的人來執行。執行者有時由上
6 Kumud bulaw 總頭目(60 歲)(2006)於 Sakor 訪談整理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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