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4 - 第一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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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當前面對全球化與氣候變遷挑戰的辯論中,普受國際間熱烈爭辯與關注的議題應屬
如何減少森林砍伐和降低碳排放,據以確保世界雨林及自然資源的不被繼續破壞。為
此,聯合國自 2008 年起啟動在發展中國家的「降低毀林及森林惡化所導致的碳排放」
(The United Nations Collaborative Programme on Reducing Emissions from Deforestation
and Forest Degradation in Developing Countries)計畫,希冀透過森林保育與林地永續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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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形塑永續的土地利用政策與規劃,作為補償溫室氣體排放的一種減量形式。 不言
可喻的,將森林永續的議題置於氣候變遷討論框架中,由於原住民族與土地及自然資源
相互依存的緊密關係,直接或間接地影響原住民族的基本生存、文化傳承及基本權利,
促發全球原住民族對此產生極大的興趣和關注。長期以來,政府部門持續加強碳匯
(carbon sink)吸收、擴大水力發電大壩設施,以及擴張土地作為生物燃料生產,造成
原住民族土地大規模流失與人權的嚴重侵害。環繞與自然資源在氣候變遷和原住民族諸
多議題的論辯,大抵上是以衡平原則、社會正義、生態永續、環境正義和人權為主。
衡平正義與人權基礎導向的主張,一直以來在面對環境生態永續發展的議題上,由
於具有衝擊原住民族基本生存與傳統智慧的潛在影響,始終都是原住民族的基本訴求。
事實也顯示,世界上絕大多數的森林與自然資源區域,幾乎都位於原住民族世代相傳的
傳統領域土地內。原住民族不只僅是對於土地在歷史上的先來後到,而係更為強調其與
土地及自然資源文化神聖的臍帶聯繫。是以,原住民族在環境與自然資源治理的討論
上,不應僅僅被視為利益相關者,而應是更具主體性的權利持有者。綜此,原住民族對
其土地、領域及自然資源的權利,以及決定未來與發展的權利,並作為任何影響他們土
地、自然資源與社群發展的意思決定主體,俱已體現在 2007 年 9 月 13 日由聯合國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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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的《原住民族權利宣言》 和其他國際人權公約與文件中。
本文以此作為引子,一方面從國際觀點出發,探究國際法上論證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權
利的發展,其次回歸國內檢視司法實務上原住民族相關權利的討論,啟發對於現行法制
下的原住民族自然資源權利發想。
二、從國際觀點出發
亙古以來,原住民族與其土地、自然資源和領土間,結下了相互依存的深厚關係。
縱言所有各種形式的人類社會均不免的涉及到與一個特定區域的關連性,然則,原住民
1 The UN-REDD Programme Leaflet
(http://www.un-redd.org/AboutUNREDDProgramme/tabid/583/Default.aspx)(最後瀏覽日:2010/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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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ed Nations Declaration on the Rights of Indigenous Peoples, U.N. G.A. A/RES/61/295, 13 September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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