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8 - 第一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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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與文化的相會:從臺灣原住民族的司法案件思考
回顧臺灣原住民族權利的發展與保障,儘管從 1980 年代開始,臺灣原住民族運動
在國內解嚴後的推力,以及國際上原住民族運動的拉力相互影響下,展開了臺灣原住民
族權利的變革,例如:1994 年「原住民」正名;1997 年憲法增修條文原住民族條款的
增列;以及 1996 年行政院成立中央層級原住民族部會機關「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開
啟了原住民族與政府協商,直接參與政策形成、制訂與實踐的管道;2005 年立法通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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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基本法》,作為保障、促進與提升原住民族權利的根本大法 。然而,近年來,
圍繞原住民族為主的法制建構與司法爭議層出不窮,原住民族部落族人對於自然資源的
傳統經濟利用行為,以及其他像是野生動物狩獵、森林野菜採集與傳統土地與水資源利
用等,一再地受到警察行政機關的逮捕,以及檢察官的訴追,這些過去單純僅為維持基
本生活之行為,現今卻因為國家的法律限制,一再地受到司法機關的有罪判決,使得原
住民族最基本的生存權與文化傳承受到威脅。本文自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中整理出
1999 年以來原住民族所涉及之相關刑事訴訟,其中最常見的案件類型為違反《森林法》、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以及《野生動物保育法》。然則,前揭三項法規所規範的事
項,幾乎均屬原住民族的傳統日常生活與文化整體之一部。這些與原住民族傳統慣習有
關的法律規範,陸續自 1990 年代以來進行修法的工程,尤其是在《森林法》、《槍砲彈
藥刀械管制條例》以及《野生動物保育法》分別納入原住民族傳統慣俗的條款,甚至是
除罪化後,原住民族土地與自然資源權利的實務經驗,卻並未隨著原住民族權利法制化
工程而有顯著的轉變。此間的落差,反映了聯合國原住民族人權與基本自由狀況特別報
告員 Rodolfo Stavenhagen 在其 2006 年年度報告所示之法律實體權利的「執行落差
(Implementation Gap)」:
「在世界原住民族的第一個國際十年(1994-2004)間,許多國家引進國際原住民
族人權標準,紛紛進行立法程序與憲法改革,據以作為承認原住民族地位及其實體權利
的基礎。…即便法制上確立那些進展,立法建設與日常生活的現實仍存有「執行落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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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plementation gap)」;法律的落實與遵守受到眾多外在阻礙與問題所侵擾。」
前述有關法律執行上的落差確實也存在於我國的原住民族權利發展過程中,以原住
民族傳統狩獵文化行為與《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的糾葛來看,基本上可以分成三階
段來觀察。第一階段是 1997 年修法以前,原住民族若有持有獵槍、魚槍作為生活工具
之需,係受到《生活習慣特殊國民獵魚槍刀械管理辦法》之規範,原住民可依照該項辦
法提出申請,經過主管機關的特許受到保障。若未經許可而加以製造或持有時,都是犯
法的。其次則是 1997-2001 年,原住民族因狩獵文化持有獵槍、魚槍工作生活工具之用
者,如未經許可仍在法律上被認為係可責性較低,可逕予減輕或免除其刑,惟在刑事責
19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1 條:「為保障原住民族基本權利,促進原住民族生存發展,建立共存共榮之族
群關係,特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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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port of the Special Rapporteur on the situation of 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 of indigenous
people, Mr. Rodolfo Stavenhagen, E/CN.4/2006/78, 16 February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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