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2 - 第一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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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權;3)土地(財產)權;4)文化權。依照《原住民族基本法》之規定與立法意旨,
               與本文有關之重要原住民族權利可以歸納為以下幾項:


                     1.  自治:《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4 條至第 6 條

                     2.  原住民族領域權:《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1 條

                     3.  自然環境共管權:《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2 條


                     4.  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0 條、第 23 條

                     5.  海域權:《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0 條

                     6.  自然資源權:《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19 條、第 24 條


                     7.  傳統生物多樣性知識:《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13 條

                     8.  傳統知識與語言:《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11 條


                     9.  尊重傳統土地制度與法律:《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30 條

                    原住民族權利獨特性的意涵,具體呈現在《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0 條的立法理由
               中:「依原住民族定義得知國家建立之前原住民族即已存在,是以國際間各國均尊重原

               住民族既有領域管轄權,並對於依附在領域管轄權所衍生的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
               利也均予以承認。」其次,在規範政府處理原住民族事務、制定法律或實施司法程序等
               事項,應尊重原住民族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等,《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30 條的立
               法理由指出:「原住民族之傳統習俗及語言與其他民族不同,此一差異成為原住民享受

               權利之障礙,爰明定政府各項作為應尊重原住民族之族語及傳統習俗,並提供具體措
               施,以彌補語言、文化之差異。」再則,從原住民族與其傳統領域及自然資源之神聖關
               連上,《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11 條的立法理由說明:「原住民族居住區域之固有地理名
               稱,蘊含原住民族之集體記憶,惟現行標準地名多未採用,致阻礙原住民族傳統歷史文
               化之傳承,實有回復原住民族部落及山川傳統名稱,維護臺灣本土文化之需要。」


                    比較國際法上的發展,基於原住民族對於傳統領域所具有之自然主權,及本於傳統
               土地規範源生對於所占有土地與自然資源之財產權,同時這些原住民族權利是國際法所
               保障的基本人權,美洲人權法院的判決確認原住民族依其傳統規範擁有土地和自然資源

               的財產權(Anaya, 2004: 145; Anaya & Grossman, 2002: 11-13)。另一方面,聯合國《原
               住民族權利宣言》對於原住民族權利發展很關鍵的一個意義在於它明文承認原住民族的
               集體權是作為一種在殖民統治下回復原住民族歷史正義和主張當代權利的重要立論依

               據(Foster,  2007:  45-46)。正如《原住民族權利宣言》中序言所宣告的「認識到亟需尊
               重和促進原住民族因其政治、經濟和社會結構及其文化、精神傳統、歷史和思想體系而
               擁有的權利,特別是對其土地、領土和資源的權利  」。據此,《原住民族權利宣言》進
               一步申明對於原住民族權利的保護,需要國內法的落實肯認,並在相關國內法制的建構
               中,內化原住民族源生自其先祖與土地間之獨特精神聯繫所形塑並持續遞嬗的傳統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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