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3 - 第一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P. 233
規範和習慣法(Alfredsson, 1993: 41-54; Daes, 2001: 42)。
綜據前揭討論要旨,原住民族土地與自然資源權利所具有之獨特性,係建立在以「傳
統語言」、「傳統知識」與「生態永續」形塑原住民族世界觀的三項核心價值。本項原住
民族權利獨特性之確立,呼應了 Erica-Irene A. Daes(2001)在其有關「原住民族及其與
土地之關係」的研究報告,該項報告臚列下列四項要素:
1. 原住民族與其土地、領域、以及自然資源有著深厚密切的關係。
2. 這種關係具有社會、文化、心靈、經濟、以及政治面向。
3. 這些關係具有重要的集體意義。
4. 這些關係的世代傳遞攸關著原住民族的認同、生存、以及文化命脈。
是以,原住民族權利獨特性(sui generis)的發展在以人權為基礎為發端,今日則
在強調文化賦權的部族主權(Daes, 2004)。以原住民族自然資源權利為例,《原住民族
基本法》第 13 條的立法理由確立:「原住民族傳統領域有豐富之自然資源,原住民各族
均發展出豐富之傳統生物多樣性知識,以及與生態共生之智慧,對於臺灣永續發展工
程,將有所助益,爰明定應針對上開知識予以保護。參酌聯合國生物多樣性公約第八條
J 款尊重、維持原住民生物多樣性知識、作法之精神,及二十一世紀議程第二十六章反
映原住民族自然資源管理維護知識及作法之意旨定之。」由此申言之,本條所指涉的傳
統生態知識,非僅係一般抽象性的規定,而應視為具有實體權利內容之效力,據以充實
同法第 20 條有關政府承認原住民族土地與自然資源權利的內容。
五、結語
José R. Martínez Cobo(1986)在其有關歧視原住民族問題的研究報告中針對原住民
族土地與自然資源權利討論中指出:「我們必須深刻認識原住民族與其土地之間深層的
特殊關係,並進一步理解土地與自然資源是原住民族傳統信仰、習俗、文化生存的根本。」
前文的討論中,吾人漸能理解原住民族與其傳統土地與自然資源相互依存的連結關係,
構成原住民族文化、經濟、社會與政治生活等核心基礎。各項國際人權公約與文件以及
國際司法實務的發展,絕大多數均肯認原住民族對其自然資源的治理與規範體系,是體
現原住民族自決權的重要元素,Hans Morten Haugen(2007: 72)則將此等原住民族自然
資源權利定義為資源治理構向(resource dimension)的自決權。
現行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1、12 項有關多元文化與原住民族權利的規定,藉由
《國際公約施行法》的通過,促使《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盟約》取得國內法的地位,
更確認了原住民族基本權利的憲法位階。換言之,《原住民族基本法》規範有關土地權
與自然資源權等,以及最重要的傳統習慣與規範體系等之意涵,應依據國際人權公約與
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