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9 - 第一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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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因為要確認哪些族群擁有哪些傳統創作之所有權,透過事前審查與登記機制,可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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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會大眾產生公示作用 。然而創設這個權利的過程以及其執行,所必須付出之成本可
               能高過於商標制度的運作成本。以下即分析著作權保護模式之運作成本。


                    就審查與登記制度而言,其成本包括部落必須先調查清楚自身有哪些傳統創作值得
               保護,才知道要去進行登記;再則政府部門必須對申請登記案進行基本調查,才能確定
               可以給予登記;接著可能因為這樣的登記而引發不同族群間有關同一創作歸屬權之爭

               議,需要主管機關進行協調與歸屬確認;即使登記完成後,亦可能產生對於某一商品是
               否有構成侵害原住民已登記之傳統創作權利的認定爭議,將需要法院個案判斷。凡此種
               種,皆說明了登記審查制度並不是減少法律執行成本的有效方法。當然,這樣的法律執

               行成本如果絕大部分都非由原住民本身要負擔,而是執行法律的主管機關或法院所要負
               擔者,則或許問題不大。儘管如此,所謂法律所造成之成本其實包括了法律執行上不確
               定性程度所造成之風險。因此,即使本文所提出之各種執行成本並非直接由原住民本身
               去負擔,但主管機關或法院究竟會如何去認定與處理相關爭議若缺乏明確標準與可預測
               性,則對原住民族而言,並無法確定法律提供了多少程度的保障。


                    綜前所述,可知以證明標章或團體商標模式保護原住民工藝創作之法律權益,不僅
               可兼顧文化傳承、市場經濟並且是以較低之法律成本即可達成。甚且,證明標章或團體
               商標都是現行商標法上的制度,不需另外創設特別法。雖然商標保護亦有其侷限性,亦

               即需要政府機關投入更多宣導的資源,且有賴消費者之支持意識。但若能輔以類似著作
               權模式之特別法制度(如我國之智慧創作保護條例),則兩者相輔相成將更足以促進原
               住民工藝創作應有之權益保障。





























               24 巴拿馬是全球第一個以特別之著作權立法提供對傳統知識全面性保護的國家。該國於 2000 年即修改著
                 作權法創設了原住民族著作集體權,該制度亦是以登記與審查方式為基礎。參閱 WIPO, Review of
                 Exist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of Traditional Knowledge, p. 7 (2002)
                 <http://www.wipo.int/edocs/mdocs/tk/en/wipo_grtkf_ic_3/wipo_grtkf_ic_3_7.pdf> (last visited 10.13.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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