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6 - 第一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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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度不能偏離既有制度精神太遠,否則會產生更多規範面上的新問題。在舊制度的基
礎上建構新的制度模式,可能是比較妥適的法制改革方式。然而,此種法制改革的前提
就是對於舊制度的利弊得失必須經過審慎評估,才能作適當的選取與改革。就智慧財產
權之制度原理而言,商標制度並不賦予權利人對於創作內容一種財產權,而是針對交易
上標識提供一個專用權,供消費者認明商品或服務之來源;著作權則是對於創作者之創
作內容賦予財產權,使其具有絕對之排他權。因此,就商標模式之優點而言,原住民之
藝術在當代社會中難免影響到其他藝術工作者的創作風格,如果將原住民之藝術完全界
定為其他人不可模仿之範圍,則可能導致其他藝術創作者動輒得咎,因而扼殺了創作的
自由空間。換言之,以商標模式保護原住民文化財產權之好處在於維護了整體社會的創
作自由。但另一方面,以商標方式保護容易顯現出不足之處,亦即其他創作者即使模仿
原住民之創作藝術並不構成違法,只要該作品在販賣時不要標示原住民產品或原住民製
造者,或者不要冒用原住民部落團體所申請之商標,即可免除責任。此種保護模式並無
法完全禁絕仿冒品,充其量僅是提供消費者一個較為明確的選擇依據。相反的,如果採
用著作權保護模式,則可阻止他人擅自模仿,是以此種保護模式更能解決原住民族關心
之文化盜用問題。然而,著作權保護模式最大的問題在於創作保護之範圍難以界定,傳
統創作之歸屬亦可能產生爭議。因此需要搭配審查與登記制度,以利釐清權利歸屬與權
利人為何,但此點可能成為更多糾紛的來源。
基於前述原則並參照外國之法制經驗可知,以商標權模式保護原住民工藝創作將可
能具有數項之功能與侷限,分別闡述如下。
一、 有利傳統文化之發展再生
保護原住民族傳統文化藝術與工藝創作之目的主要是維護其文化之傳承,因為在當
代社會中處於邊緣化地位的原住民社群,其文化流失之速度甚快,若不施予保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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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強勢文化將在傳統部落中迅速取代舊文化之地位。於肯認保留多元文化之前提下 ,
讓舊文化獲得傳承發展本身就具有社會價值。
然而文化是人群生活的表現,是活的事物,不是死的文物。因此所謂促進多元文化
發展之意義並非將少數族群之傳統文化視為靜態事物地加以保存,而是應該促進該文化
內涵能在當代與其族人之生活結合,成為其生活的一部份。換言之,維護多元文化並非
保存博物館式的文物,而是讓族群文化與其生活成為一體。唯有生活化的傳統文化,才
能自然地傳承發展,並且讓族群中人因其生活文化而獲得真實的認同。將此觀點放在本
文所探討之原住民族工藝創作保護問題上,將可推導出為何標明正統的原住民族手工藝
品是一件重要的事情。因為原住民工藝品對原住民之意義並不僅是一個可以營業的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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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而是這些工藝品的內涵本身就具有文化上的重要意義 。就此點考量而言,透過
19 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一項亦明文規定:「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
文化。」
20 例如台灣原住民各族中,不同的服飾與編織,分別代表了穿戴者在部落中的身份地位,也蘊含該族群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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