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3 - 第一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P. 373

9
               金 250 元並處以緩刑 。

                    第二個案子則是 Nader Pourhassan 在 2001 年被控謊稱印地安商品(實則為越南製造
               的補夢網)。在訴訟審理前,被告主張 IACA 之用語模糊而應無效,請求法院駁回起訴。
               法院認為,刑事規定必須明確規範違法行為,使一般人得以理解何種行為被禁止,且該
               規定必須避免被任意適用。由於本案涉及憲法第一修正案之權利保護,因此必須接受嚴
               格的合憲性審查,亦即不可規定模糊(vagueness)。本案被告主要針對 IACA 有關「印地

               安製造」(Indian produced)之認定,以及「錯誤地暗示」(falsely suggests)之解釋,認為過
               於模糊而無效。對於「印地安製造」一詞,法院認為此意義已於施行規則中詳細規定,
               並非模糊;至於「錯誤地暗示」一詞雖然用語有些曖昧,但法條規定了明知與故意要件,

               已足使一般人理解何種行為被禁止,且此規定之模糊程度並未到達可被恣意適用的可
                                                      10
               能。因此,被告之違憲主張並不成立 。

                    根據 IACA 所提起的第一宗民事訴訟求償案件,不是針對進口仿製品的業者,也不
               是針對不在部落成員名單中的印地安人,而是針對最有錢的機構,也就是百貨業者。這

               似乎是非常合理的結果,因為印地安工藝組織要去追查進口仿製品的來源,包括是由誰
               進口的,其實相當耗費成本;如果要去控告非在部落成員名單中的印地安人,亦會造成
               印地安人內部紛爭的社會觀感。無論如何,選擇最有錢的人作為被告,是民事訴訟的最
               佳策略。第一件案件就是 1998 年由聖語族(Ho Chunk Nation)向伊利諾州聯邦地方法院提

               起,控告百貨業 J. C. Penney 與連鎖量販店 Wal-Mart 販賣違反 IACA 的商品,並分別求
                                                                  11
               償兩億四千萬美元與一億兩千萬美元的賠償金額 。

                    此案衍生出幾個 IACA 規範上的問題,首先是聖語族並不需要證明其本身有銷售手
               工藝品,且不必因被告之違法展售行為而成為受害者,此種規定等於認定 IACA 賦予印

               地安族群一種類似財產權的權利,亦即只要冒用了印地安人的名義就產生求償基礎,並
               不以這樣的行為構成實質損害為要件。另一方面,由於 IACA 僅以印地安人為標示範圍,
               並不是以各族群之名義為標示方式,因此當 J.C.  Penney 與 Wal-Mart 違法展售了印地安

               工藝品,則等於同時侵害了所有印地安人的權利。如此一來,不僅聖語族可以提起訴訟,
               其他族群也可提起訴訟求償。被告之行為只有一次,卻可能受到多重的訴訟求償,並不
                                                             12
               合理,但 IACA 的條文本身並未處理此問題 。


               9
                  Roberto Iraola, supra note 10,at 317-320。本案因係以認罪協商結案,故無相關判決文號可引用。
               10 148 F. Supp. 2d 1185, D. Utah, 2001.
               11 Hapiuk, supra note 7, at 1014, 1038。此僅為原告求償之金額,此兩案其後並未經法院判決,應是訴訟雙
                 方已達成未公開的和解。
               12 雖然援引 IACA 而提起訴訟的案件並不多,但仍有兩件案例經過上訴而進入到聯邦巡迴上訴法院並獲得
                 判決。值得注意的是,在這兩件案件中法院對於 IACA 之適用範圍呈現出限縮適用的立場,並確立了
                 IACA 執法機關對該法律之立場,因此特別值得加以分析。此兩案件分別為 Native American Arts, Inc. v.
                 The Waldron Corp. (2005)以及 Native American Arts, Inc. v. Hartford Casualty(2006)。在 Waldron 一案,原
                 告主張被告 Waldron 並非印地安人,卻製造販賣印地安風格的首飾,並對商品冠以印地安族名作為銷售
                 方式,因此違反 IACA。然聯邦第七巡迴上訴法院認為,該法所謂「錯誤地暗示」(false suggestion)之意
                 義並非涵蓋所有使用到印地安此一字眼的銷售方式。法律之意旨為關於錯誤地暗示問題應屬事實認定問
                 題,應交由法官或陪審團依據銷售外觀之整體(entire sales package)加以判斷。而在本案中法院認為被告

                                                           369
   368   369   370   371   372   373   374   375   376   377   3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