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5 - 第一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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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銷美國,其在銷售上會特別標榜美國當地特有材質,且由於製作價格比印地安家庭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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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者低廉許多,在價格上就有相當的競爭力 。
即使消費者充分理解了「印地安製造」與「印地安風格」在法律上有何差別,亦很
難真正瞭解其在現實上所能代表的意義。如前所述,即使是合法標示為「印地安製造」
的產品,其也可能是印地安家庭代工的型態。相對的,所謂印地安風格的產品,也有不
少是非原住民的藝術家,因受到原住民藝術的感召,進而去向印地安人學習藝術創作,
在取得部落或其長老的同意後進行創作,此種對印地安傳統文化的尊重作法,在 IACA
的標示原則下是無法與其他粗魯惡意盜用的業者做出區隔的。
由於 IACA 在立法設計上以及實務運作上有前述諸多缺陷,學界因而有不少批評。
有學者就主張,應該廢除虛有其表的 IACA,對於進口仿製印地安藝品的問題,採用現
行「綜合貿易法」(Omnibus Trade Bill of 1988)加以規範,亦即採取邊境措施進行防堵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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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為有效 ,因為對印地安手工藝品市場衝擊最大的乃屬進口低廉產品,而非美國境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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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不法生產者 ;此外亦有學者主張應揚棄 IACA,直接以商標法中的證明商標制度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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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保護目的 。目前 IACA 雖然採行部分商標法中的原則,但其商標基本上只有一種,
就是印地安製造、美國原住民製造等標示,且其商標所有權屬於國家,各族並不能自行
決定其特有之標示。此種規定方式某程度造成了前述一些實務上的缺陷。因此如果回復
到證明標章之精神,由各印地安部落自行申請取得其證明標章,則消費者將更能辨認該
商品之來源,且不會產生各族彼此間的合法抄襲問題。此外,本文前述有關游離性印地
安人的保障問題,亦可能獲得解決,因為證明標章是用以證明他人商品的制度,只要設
立一個公正的認證單位,則可對於具有印地安身份之藝術家或者已經獲得部落許可的其
他藝術家進行身份認證,不必限定其必須屬於印地安自治政府之成員。至此,似乎文化
財產權的保護方式又與智慧財產權體制趨同,可以相互為用了。
參、 商標權模式保護之功能與侷限
前述對美國有關保護原住民藝術創作之法制經驗分析,可發現商標制度或類似商標
之特別立法確實有可能作為保護原住民工藝創作之制度。雖然美國採取特別法保護,其
原理原則亦與商標制度非常接近,由此可見,法律制度在面對原住民族傳統文化保護以
及經濟利益保障此一複雜議題時,固然面臨既有制度無法充分適用之問題,亦必須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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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lie Hollowell,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and the Market for Alaska Native Arts and Crafts, in MARY
RILEY ED. INDIGENOUS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LEGAL OBSTACLES AND INNOVATIVE SOLUTIONS, 63
(2004).
16 Jon Keith, Regulation of Counterfeit Indian Arts and Crafts: an analysis of the Indian arts and crafts of 1990,
18 AMERICAN INDIAN LAW REVIEW, 511 (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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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貿易法在 1990 年的修訂中規定,從國外進口印地安風格之商品,必須以無法消除之方式標示其生
產國,以避免進口後遭貿易商塗去原產國標示,冒充印地安製造之商品。
18 Hapiuk, supra note 7, at 1067-1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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